共 308 条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04-29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4-29 实施时间:2004-4-29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下发后,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准确理解《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遵循的合理布局原则,是《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规定,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药品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结构不合理,这是我国医药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也影响着药品市场秩序的整治和药品市场监管的加强。因此,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核定时间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4-02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核定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4-2 实施时间:2004-4-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当前药品价格改革工作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已上报的属于我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中有关品种的单独定价申请,我委已于2004年1月31日-2月3日组织召开了单独定价论证会,原定论证会后2个月内公布该批药品价格方案,现推迟到4月中旬公布。   二、各地已上报的属于我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 632号)、《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中有关品种的单独定价申请,原定2004年4月前召开专家论证会,现推迟到2004年7月底前。   三、我委计
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57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4-01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4]57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4-1 实施时间:2004-4-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单独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七条规定,我委公布药品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或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单独定价有关适用范围等规定,向我委提出单独定价建议。   二、企业提出单独定价建议,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单独定价建议进行初审,并提出成本及价格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提交单独定价建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我委。没有正式初审意见的,不得转报我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我委将组织专家对单独定价建议进行论证,并制定
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第33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08
发文标题: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第33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8 实施时间:2004-3-8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02-04
发文标题: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2-4 实施时间:2004-4-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二月四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
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5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1-12
发文标题: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4]5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1-12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执收单位和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项目的函》(国药监办[2003]8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GMP认证费收费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04]152号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04-01-01
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社[2004]152号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0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附件:  江苏省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支出的安全、完整、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财政工作重分配、轻管理、缺监督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04]5号)精神,结合我省相关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绩效考评工作要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体群字[2003]176号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2003-12-29
发文标题: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拨资助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的通知 发文文号:体群字[2003]176号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2003年11月,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天津联合召开了首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命名表彰大会,全国100所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和体育方针,不断提高我国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传统校(见《表彰决定》)受到了表彰。为进一步鼓励这些学校继续开展好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改善体育器材设施,为广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开展课余业余训练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适合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器材资助给这100所学校。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于开展本次资助活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共500万元,每所国家级传统校资助价值5万元的体育器材。其中200万元由国家体育总局集中购置适合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文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3-12-10
发文标题: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文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3号发文部门: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国务院, 卫生部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国务院, 卫生部 2003-11-28
发文标题: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医发[2003]333号发文部门: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国务院,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3-11-28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教外综[2003]35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10-23
发文标题: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教外综[2003]35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10-23 实施时间:2003-10-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不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但已进行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09-19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9-19 实施时间:2003-9-1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重复建设,我局多次召开新开办企业审批管理座谈会,并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现就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过程中,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准确理解并掌握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48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08-28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3]48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8-28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二、 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票据使用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
关于核定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03]10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03-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厅(局)、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经研究,现将“十五”期间及以后年度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自愿承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城市运动会。   二、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所需经费预算主要由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三、“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是:2003年第十届全国冬季运动会2500万元,2003年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4000万元,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9000万元。   四、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主要用于运动会举办经费和场地维修经费等,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五、“十五”以后年度除国家政策调整或有极特殊情况外
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 2003-08-15
发文标题: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2003-8-15 实施时间:2003-8-1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以下简称科研与服务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与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总局核拔到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科技服务经费;   (三)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方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与服务经费应由科研与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总局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