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7 条法规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03-22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3-22 实施时间:2002-3-22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黑龙江、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环境,促进农业发展,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及《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  一、试点的必要性  车用乙醇汽油的开发应用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车用乙醇汽油在国外虽然已成功推广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粮食供给、变性燃料乙醇生产、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安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发展的意见
济政发[2002]1号发文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02-03-07
发文标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济政发[2002]1号发文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3-7 实施时间:2002-3-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业结构,加快工业经济的调整、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的重要决策为指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工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大力开拓市场,加大工业投入和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大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上下团结一条心,苦干实干奔“千亿”,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任务目标:2002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确保完成282亿元,同比增长12%;力争完成300亿元,同比增长18.7%。销售收入确保完成818亿元,同比增长12%;力争突破900亿元,同比增长30%左右。实现利
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02-25
发文标题: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2-25 实施时间:2002-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重复建设,保证摩托车生产、流通和出口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摩托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未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02-02-01
发文标题: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发文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2-1 实施时间:2002-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近年来,我市水体呈明显富营养态势,如果任其发展,最终将使水体失去应有的功能,不仅妨碍经济发展,而且危害人体健康。含磷洗涤用品的长期使用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发美容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用无磷洗涤用品。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10-31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 发文文号: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0-31 实施时间:2001-10-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21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红旗牌 CA7180型轿车 解放牌 CA1020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26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6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0型轻型多用底盘 CA10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7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6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1]760号发文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1-10-3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科工法[2001]760号发文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0-31 实施时间:2001-10-3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1年10月31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1]385号发文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09-21
发文标题: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洪地税发[2001]385号发文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1-9-21 实施时间:2001-9-21 法规类型: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9-21,洪地税发[2001]385号各县地税局、城区各分局: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南昌市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额明细表   2、南昌市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   3、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  折算表  4、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5、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6、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8、资源税代扣代缴证明(正、背面)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豆制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 其他地方机构 2001-09-04
发文标题: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豆制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1-9-4 实施时间:2001-9-4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为了保证豆制品食用的卫生与安全,改变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卫生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决定对无锡市豆制品的生产、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豆制品生产加工许可证要求  1生产加工场地必须远离污染源(厕所、粪池、猪舍、鸡鸭养殖、污水池塘、垃圾堆场、化学原料及工业三废场所)30米以上。  2生产加工场所有固定房屋,现做现卖的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其他豆制品加工生产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面积必须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不得设在简易棚内。  3地面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制成,能防腐蚀,便于清洗并保持清洁卫生;墙面瓷砖贴面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不渗漏。  4内外环境整洁,容器用具清洁,生产场所有全套防蝇、防尘设施。  5使用的水源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更正的函
产业[2001]313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09-03
发文标题: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更正的函 发文文号:产业[2001]313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9-3 实施时间:2001-9-3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更正的函产业[20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的规定,经审查核准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部分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进行更改,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并撤销部分产品。  现函告如下:一、更正(一)汽车生产企业1.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02)序号产品型号及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原内容更正为1奥迪AUDI A6L2.4轿车发动机型号APSAPS 或ALG2奥迪AUDI A6L2.4AT轿车发动机型号APSAPS 或ALG2.东风汽车公司 (目录序号03)序号产
关于加强钢坯进口验放管理的公告[2001年1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1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1-08-31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钢坯进口验放管理的公告[2001年11号]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1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1-8-31 实施时间:2001-9-1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加强钢坯进口验放管理的公告 (2001年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公告[2001]11号]  为整顿和规范钢坯经营秩序,防止过量进口钢坯扰乱国内市场,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钢坯进口验放管理问题的有关通知,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2001年9月1日起,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一律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或凭加盖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审核签章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二、对9月1日前已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海关凭加盖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的审核签章验放。  三、对9月1日前已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海关凭加盖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的审核签章验放。无上述合法证明的进口钢坯,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三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4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08-31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三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4号] 发文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4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8-31 实施时间:2001-8-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  告二00一年第14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三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序号企业名称《目录》 序号商标产品型号及名称1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2宝来 (BORA)牌BORA 1.8型轿车2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5日野牌SFQ6123型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3广州五十铃客车有限公司87ISUZU牌GLK6100型客车及底盘4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96长安牌SC7130轿车5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108秦川- 福莱尔牌QCJ7081微型轿车6陕西汽车制造总厂110陕汽牌MAN18
撤销化油器类轿车、5座客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产品目录[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5号]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5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08-27
发文标题:撤销化油器类轿车、5座客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产品目录[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5号] 发文文号: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5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8-27 实施时间:2001-9-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OO一年第15号 撤销化油器类轿车、5座客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产品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按照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撤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187项使用化油器的轿车及5座客车(不包括使用电喷发动机的车型)、达不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位及测试方式(I)》(GB18352.1_2001)的电喷轿车产品。现将撤销车辆产品公告如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8号]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8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08-01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8号] 发文文号: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8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8-1 实施时间:2001-8-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 告二○○一年第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序号企业名称《目录》 序号商 标产品型号及名称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1解放牌CA6100型客车底盘CA6101型客车底盘CA6120型客车底盘CA6471型轻型客车CA6850型客车底盘CA6891型客车底盘红旗牌CA7180型轿车CA7182型轿车CA7202型轿车CA7222型轿车2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厂1迎客松牌CAK6600型轻型客车及底盘CAK6710型客车及底盘CAK6720型客车及底盘CAK6790型客车及底盘3一汽-大众
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1-08-01
发文标题: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 发文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8-1 实施时间:2001-8-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防治海洋和水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超过11%的织物、餐具、工业洗涤用品。  第四条 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在本市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无磷洗涤用品的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必须标有“无磷”标记。  第五条 各级工商、产品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规定的公告[2001年1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10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1-07-31
发文标题: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规定的公告[2001年10号]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10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1-7-31 实施时间:2001-7-30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规定的公告(2001年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公告[2001]10号]  为防止过量进口钢坯冲击国内市场和扰乱进口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钢坯进口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7月30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坯进口,一律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对7月30日起(含当日)到港无上述合法证明的钢坯,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外经贸部补办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二、对7月30日前到港的钢坯在滞报期限内能提供外经贸部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证明的,海关可办理验放手续,否则,作退运处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