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7 条法规
关于菲亚特牌小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20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2-27
发文标题:关于菲亚特牌小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20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2-12-27 实施时间:2002-12-27 法规类型:消费税,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跃进汽车集团所辖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菲亚特(FIAT)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轻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轿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 注 1  菲亚特牌轿车  NJ7151   2002.4.4 2  菲亚特牌轿车  NJ
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
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
关于夏利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1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21
发文标题:关于夏利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1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2-11-21 实施时间:2000-1-1 法规类型:消费税,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利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1  夏利    TJ7101U   2000.01.01 2  夏利    TJ7101     2000.01.01
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1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2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1  红旗   CA7180AE     2000.02.28  2  红旗   CA7180A2E    2000.02.28  3  红旗   CA7180A2EL1    2000.02.28  4  红旗   CA7202E3     2000.02.27  5  红旗   CA7200E3     2000.02.27  6  红旗   
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05
发文标题: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消费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16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2-11-5 实施时间:2001-5-1 法规类型:消费税,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贵州 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下发以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购进的茅台酒酒基因不允许抵扣其已纳消费税,产生重复征收消费税问题,企业税负增加较大。鉴于上述重复征税问题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情况,且白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在企业改制时难以预见,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集团公司在2004年底以前销售给股份公司的5297吨茅台酒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在股份公司依照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停止执行外购已税白酒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后,可分期退还给股份公司,但每期
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国经贸行业[2002]716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09-28
发文标题: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发文文号:国经贸行业[2002]716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9-28 实施时间:2002-9-2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十五”工业及行业规划精神,根据广大企业及金融、证券等部门的要求,国家经贸委研究提出了机械、汽车、冶金、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医药、煤炭、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近期发展方向,旨在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促进各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以提高我国工业整体竞争力。  近期工业行业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技术进步、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五项原则,坚持从市场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为切入点,紧紧围绕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改善、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防治污染,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努力形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2-08-06
发文标题: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发文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8-6 实施时间:2002-8-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2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OO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可以通过发展专业化协作,或相互间人才、资产、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商品购销渠道的互补,进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7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07-23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2]7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7-23 实施时间:2002-7-23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下达以前,仍按市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9]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8号(编者注:见本刊1999年第9期第6页)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2-07-23
发文标题: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发文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7-23 实施时间:2002-7-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4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特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含驻深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联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生产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能够自行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06-04
发文标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6-4 实施时间:2002-6-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2002年6月4日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
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国经贸调查[2002]366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05-29
发文标题: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经贸调查[2002]366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5-29 实施时间:2002-5-29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0日决定对进口至中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现就本次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为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钢坯等十一种产品(见附件)。  二、本次调查将在2002年11月2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个月。  三、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增长的速度和数量;  (二)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增加的份额;  (三)被调
关于糖精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产超销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国经贸运行[2002]3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05-24
发文标题:关于糖精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产超销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文文号:国经贸运行[2002]3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5-24 实施时间:2002-5-24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0]500号),今年1月份,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2001年糖精限产限销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应关闭的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关闭;保留的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和内销的情况严重。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作了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一)天津市未按规定及时关闭天津津武糖精厂。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闭部分糖精生产企业和调减糖精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运行[1999]1269号),要求200
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242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04-16
发文标题: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经贸产业[2002]242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4-16 实施时间:2002-12-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国家经贸委决定继续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所列的全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清理整顿《目录》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作是车辆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经贸委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进一步
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02-04-01
发文标题: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4-1 实施时间:2002-5-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常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君文二00二年四月一日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城区米粉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米粉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洽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从事米粉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米粉,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糊化、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条状食品(包括圆粉和扁粉)。  第三条 市粮食部门负责米粉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粮食部门做好米粉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