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68 条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03]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1-4
实施时间:2003-11-4
法规类型: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
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标题: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6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0
实施时间:2003-10-20
失效时间:2008/7/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br>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6号<br>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br>
发文时间: 2008-12-9<br>
实施时间: 2008-7-1
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5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失效时间:2008/7/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br>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6号<br>
发文部门
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1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9
实施时间:2003-10-9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原文如此http://www.mof.gov.cn/news/20050519_1991_6935.htm)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昌河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构徘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昌河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99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9-2
实施时间:2003-9-2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上海、安徽、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工业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工业集团所属华东地区的2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广东地区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九江地区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管理局、九江船舶工业公司在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江西省九江市合并缴纳。 各地区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
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3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H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 I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序号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切诺基牌 1 BJ7250EL 2001.08.09
2 BJ6420EA 2002.07.25
3 BJ6420E 2001.08.09
4 BJ7250EA 2002.07.25
5 BJ7250E 2001.08.09
6 BJ2021E 2001.08
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雷铁龙等牌号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8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2PL型、毕加索牌DC72002.0i型轿车,2001年4月6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3X、DC7163SX、DC7163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80型等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5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自动档)、2002年6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手动档)、2002年1月20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80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3]2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5
实施时间:2003-6-5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结合管理软件的要求,市局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后,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关资料整理保管办法,建立"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退(免)税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岗位和
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一汽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汽集团所属的2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关于印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和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征收的,用于烟草结构调整、打私打假、市场体系建设等行业重大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从事卷烟销售、烟叶收购与销售;烟草机械销售和烟用物资销售的烟草企业。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范围为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照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利润总额(包括从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减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15%征收。
第五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现对本市应用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税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退税登记程序
1、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确定其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及退免税方法等信息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2、退税机关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定,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在试点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征税机关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补充采集。企业需填写《申请表》(代用)上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对其中主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税方法等审核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