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7 条法规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合函[2003]168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3-12-10
发文标题: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合函[2003]168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3-12-1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中东欧地区共有12个国家,人口1.2亿,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538亿美元,外贸总额为3749亿美元。  中东欧国家实行多党议会民主政体,政局基本稳定,经济大多呈稳步增长态势。目前中东欧国家均在积极致力于加入欧盟,并已经与欧盟实现了贸易准自由化。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成为欧盟成员一方面将促使这些国家加快国内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
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7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05
发文标题: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27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2-5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彩色胶卷调整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函》(厦府函〔2003〕62号),称美国柯达公司在厦门的两家生产基地,主要生产彩色胶卷、彩色相纸、大轴彩色胶卷等。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将大轴彩色胶卷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而彩色胶卷是大轴彩色胶卷的最终产品,生产工艺、科技含量相同,因此要求将彩色胶卷也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享受按征税税率退税的政策。科技部来函确认彩色胶卷与大轴彩色胶卷科技含量相同,建议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研究,同意将彩色胶卷(海关商品编码37025410,商品描述为“彩色胶卷”,规格:宽度=35毫米,长度≤2米)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从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彩色胶卷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
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241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12-04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期,各地反映在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政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5号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且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软件转让或转让时不能提供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  
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3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3-12-03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SGM7200型别克牌轿车,从2002年10月8号起,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3-11-04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03]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1-4 实施时间:2003-11-4 法规类型: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
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6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20
发文标题: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6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0 实施时间:2003-10-20 失效时间:2008/7/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br>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6号<br>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br>   发文时间: 2008-12-9<br>   实施时间: 2008-7-1
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17
发文标题: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5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失效时间:2008/7/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br>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6号<br>   发文部门
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09
发文标题: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1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9 实施时间:2003-10-9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9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9-12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原文如此http://www.mof.gov.cn/news/20050519_1991_6935.htm)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昌河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构徘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昌河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9-02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99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9-2 实施时间:2003-9-2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上海、安徽、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工业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工业集团所属华东地区的2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广东地区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九江地区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管理局、九江船舶工业公司在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江西省九江市合并缴纳。  各地区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
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3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H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 I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4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6-1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切诺基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序号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切诺基牌  1  BJ7250EL   2001.08.09   2  BJ6420EA   2002.07.25   3  BJ6420E   2001.08.09   4  BJ7250EA   2002.07.25   5  BJ7250E   2001.08.09   6  BJ2021E   2001.08
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6-06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雷铁龙等牌号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8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2PL型、毕加索牌DC72002.0i型轿车,2001年4月6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3X、DC7163SX、DC7163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2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6-06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80型等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5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自动档)、2002年6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手动档)、2002年1月20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80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