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53 条法规
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6-02-13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装备制造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我国装备制造业还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对外依存度高、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为加快装备制造业的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原则,加快振兴步伐   (一)振兴目标:   到2010年,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依靠区域优势,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集中地。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渐形成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基础装备、一般机械装备等专业化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01-27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7 实施时间:2006-1-27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部分区县局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尾矿石,以及将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砾石”后直接销售的,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纳税人直接从采矿单位购进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含采矿单位将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的”砾石”,下同)作为生产原料的,该尾矿石可以作为废渣,在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对纳税人除上述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的尾矿石,不得作为废渣,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9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1-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张家港(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汽车车窗控制系统、车门系统和中央锁控制系统、汽车座椅调节系统。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机电一体化”中“汽车座椅调角器”(序号:04010810)和“汽车电子产品”(序号:04010822)范围。2003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6-01-21
发文标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
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1-20
发文标题: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1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1-20 实施时间:2006-1-2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6-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
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建字[2006]4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6-01-12
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四)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五)汽车生产、
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5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9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山东、山西、河南、内蒙古、贵州、广西、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国化工[2005]365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
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5]699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05-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摩托车产品(包括摩托车整车、发动机、车架及全地形车,下同)生产企业暂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口摩托车整车(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   (二)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 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以上传发展改革委合格证数据为准)。   二、全地形车(AT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5-12-25
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5]6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5-12-25 实施时间:2005-12-2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监察部 环保总局    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安全性、动力性和外观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同时其燃油消耗少、尾气排放低、外形尺寸小、道路和车位占用面积少等优点也日益突出。但在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方面,我国目前缺乏应有的鼓励支持政策,一部分地区还制定出台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3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8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12-23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3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3批)
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7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2
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二、对上述四个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2
发文标题: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15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2-12 实施时间:2005-12-12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购货源单一等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同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同时,省局对此类业务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用于出口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 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07
发文标题: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14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2-7 实施时间:2005-12-7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1-30
发文标题: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12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1-30 实施时间:2005-11-30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