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18 条法规
关于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37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17
实施时间:2006-4-17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苏国税发[2006]50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丙烯菊酯、胺菊酯、苯醚菊酯等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的新材料(三)“0603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中的“农药及中间体中-S-烯苯菊酯”(序号:06030505)范围。该公司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37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17
实施时间:2006-4-17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60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超精密马达)的生产和销售。其主导产品永磁无刷直流电动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的“光机电一体化”中的“自动化机械与设备”(序号:04010304)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37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12
实施时间:2006-5-1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新国税办[2006]175号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12
实施时间:2006-4-12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本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研究,掌握政策规定。调查了解本地区范围内涉及的税源变化等情况,深入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 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张贴散发文件等手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取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政策调整的理解和支持。 三、凡涉及调整和新增税目的企业,税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逐户开展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金核算和申报纳税,确保政策规定执行到位。
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的抗寄生虫病药等21类西药和和内科用药等7类中成药。具体类别见附件一(见附件)。 二、调查对象为各省(区、市)内所有生产、进口调查范围内的药品的生产和进口企业(以注册地为准)。 三、调查内容为2005年全年有关药品的生产或进口成本。具体内容见附件二至附件七(见附件)。 四、各企业需按附件二至六填报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成本调查数据录入软件及使用说明、传输方式、调查企业名单下载地址为:。4月15日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载软件并下发至各调查企业。各企业应于2006年5月1日前将电子版数据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版成本调查表及情况说明上报至我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五、被调查企业要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生产、进口成本,被调查药品的所有剂型及规格都要认真填报。其中未生产、已停产或因故不能按时上报调查表的企业,要出具书面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批复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6]32号)收悉。鉴于现行的全省统一印制普通发票种类不适合你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使用,为满足你局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并限于在梅县范围内使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治钢铁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体资格的批复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发[2006]1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炉富氧喷煤及配套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山西省经济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晋经投[2004]61号)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的具体改造内容为购置6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改造氮压机组,对原料系统、喷煤系统、站区管网等高炉喷煤工艺系统进行完善,形成18万吨/年的能力;国产设备投资额3471.07万元。经审核,该企业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主体资格,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据实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
此复。
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装备制造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我国装备制造业还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对外依存度高、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为加快装备制造业的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原则,加快振兴步伐
(一)振兴目标:
到2010年,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依靠区域优势,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集中地。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渐形成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基础装备、一般机械装备等专业化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7
实施时间:2006-1-27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部分区县局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尾矿石,以及将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砾石”后直接销售的,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纳税人直接从采矿单位购进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含采矿单位将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的”砾石”,下同)作为生产原料的,该尾矿石可以作为废渣,在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对纳税人除上述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的尾矿石,不得作为废渣,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张家港(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汽车车窗控制系统、车门系统和中央锁控制系统、汽车座椅调节系统。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机电一体化”中“汽车座椅调角器”(序号:04010810)和“汽车电子产品”(序号:04010822)范围。2003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
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1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1-20
实施时间:2006-1-2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
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四)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五)汽车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