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64 条法规
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建[2007]22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7-06-18
发文标题: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建[2007]22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6-18 实施时间:2007-6-1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猪肉价格上涨较快、涨幅较大。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要求,为稳定猪肉市场,妥善解决猪肉价格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切实保障饲养者利益,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一)建立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保险制度。为增强饲养者抵御重大病害、灾害等风险能力,同时为母猪饲养补贴提供依据,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商业保险制度。考虑到地区间财力差异,原则上,对中西部地区保费,中央财政补助50%,地方负担
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场发[2007]142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2007-06-15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林场发[2007]142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7-6-15 实施时间:2007-6-1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商品林木种子采收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支付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44号发文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06-14
发文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支付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府厅发[2007]44号发文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6-14 实施时间:2007-7-1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支付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切实加强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一卡通”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支付方式改革。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一卡通”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惠农补贴政策,对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在发放财政惠农补贴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07]28号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07-06-11
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农[2007]28号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7-6-11 实施时间:2007-6-1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2005年制定的《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林业局反映。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由省林业局、省
关于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7]116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2007-06-11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粮办展[2007]116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7-6-11 实施时间:2007-6-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2006年第2号公告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后应及时报告。但从最近我局检查的情况看,部分发生变更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没有报告,给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带来隐患。为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现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报告重大变更事项。当企业以下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的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按国家粮食局2006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格式和内容将变化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联系方式;   (二)资格仓房油罐灭失;   (三)代储资格要求必备的设备、设施及检化
关于印发《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粮展[2007]128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2007-06-1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粮展[2007]128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7-6-11 实施时间:2007-6-1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粮食工程科研设计院:   为规范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粮食工程建设的特点,我局制定了《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粮食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
陕扶办发[2007]6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 2007-06-08
发文标题: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陕扶办发[2007]6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7-6-8 实施时间:2007-6-8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银行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陕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扶贫办(局)、财政局、农业银行、信用联社,省邮政储汇局:  去年以来,国家在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将扶贫贴息到户贷款试点扩大到全国592个国定贫困县。中央财政下达我省50个国定贫困县到户贴息资金2500万元,省财政配套下达27个省定贫困县到户贴息资金600万元;中、省共下达77个贫困县到户贴息资金3100万元,可投放贷款规模达6.2亿元。此外,中央财政还下达我省“奖补资金”试点200万元(佳县、岚皋各100万元)、“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150万元(淳化、商南各75万元)。应该说,中央将到户贴息规模的扩大、贴息权限的下放以及由各县确定承贷金融机构等一系列改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1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06-08
发文标题: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个字[2007]11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7-6-8 实施时间:2007-7-1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7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 mm ×297 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 mm ×  138 mm。营业执照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07]29号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07-06-07
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农[2007]29号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7-6-7 实施时间:2007-6-7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反映。  二○○七年六月七日  山东省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整理工程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
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22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06-07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7]122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6-7 实施时间:2007-6-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06年,我国茧丝绸行业保持较快发展,茧丝价格和丝类商品出口平均单价均有较大幅度上涨。综合分析今年国内外丝绸市场状况,预计2007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趋于平稳,价格将保持基本稳定。为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和收购管理工作,保证蚕茧质量,维持良好收购秩序,确保我国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指导。各地要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达的《2007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商运字[2007]2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蚕茧生产的宏观指导,防止生产能力的盲目扩大。2006年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开始实施,将以高起点和标准化建设蚕桑基地为主要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中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牧发[2007]9号发文部门:农牧渔业部 农牧渔业部 2007-06-01
发文标题: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牧发[2007]9号发文部门:农牧渔业部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力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养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猪粮安天下”的战略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充分估计到猪肉涨价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正确把握形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要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生猪生产作为畜牧业工作和保持市场稳定的重点,集中力量,抓住关键,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二、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母猪饲养管理水平  要下大力气抓好母猪生产,保护母猪生产能力,避免市场波动的冲击。要结
云南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07年第1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7-05-30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07年第1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7-5-30 实施时间:2007-5-30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23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做好国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资金补助  (一)补助内容。从2006年起,免除国有农场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包括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支出。国有农场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省和州、
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07年第15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7-05-30
发文标题: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07年第15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7-5-30 实施时间:2007-6-29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5月10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资金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包括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天保资金的森工企业
关于印发《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05-29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5-29 实施时间:2007-5-2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新粮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新粮上市后,对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7]27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7-05-29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长府办发[2007]27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5-29 实施时间:2007-5-29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集体林育林基金是国家支持林业生态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近年来,随着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我市集体林采伐数量越来越多,应征收的育林基金数额较大,林业生态建设逐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是,由于个别地方在集体林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为增加利润变相少提或少征、漏提或漏征、违反规定乱支乱用、甚至用其平衡财政预算,使育林基金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村林业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的批复》(吉政函〔1990〕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以林养林”的政策,充分发挥集体林育林基金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集体林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