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335 条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7]24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03-06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税[2007]24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2-1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7]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 [2007]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13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03-05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7]13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5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5日  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7]11号发文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7-03-02
发文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政发[2007]11号发文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3-2 实施时间:2007-3-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产销政策,狠抓粮食单产,取得了粮食面积、单产、总产“三增”的喜人成绩。为了保障粮食安全,2007年要继续坚持“稳定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优化品质、增加效益”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力争全年播种面积达到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以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合作社社员,以及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省里将2007年省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负责落
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2-15
发文标题: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7]1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2-15 实施时间:2007-2-15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7]33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2007-02-08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林资发[2007]33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7-2-8 实施时间:2007-2-8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02-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应按全额在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同时将减征10%的收入部分在第18行“免税所得”中填列?   请依照执行?   附: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   2007年2月5日   转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2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4 实施时间:2010-6-4
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发[2007]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 2007-0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款申请规程,简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下达速度,确保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安排到位,经研究,现将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有县(市、区)和新增县(市、区)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每年3月底以前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将经专员办审核后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其中:原有县(市、区)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填报附件1、附表3);新增县(市、区)上报统计部门公布的截至上年底农业人口数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参合率(填报附件2、附件3)。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审核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汇总报表和有关情况后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地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场出租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耕作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津地税流[2007]2号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7-01-31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场出租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耕作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津地税流[2007]2号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31 实施时间:2007-1-31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宁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农场出租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耕作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津宁河地税管[2006]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经了解,你县所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清河农场和我市农垦集团所属潘庄农场等国营农场将闲置农业用地承包或出租给农场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耕作,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中"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清河农场和潘庄农场将其闲置农业用地承包或出租给农场职工或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农[2007]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7-01-26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06]3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进行填报。现就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请各区县正式行文报送,并通过市局电子邮箱系统将电子版发送农业处。   发送电子版的要求是:每张工作表单独成为一个工作簿,即区县应报送22个Excel文件(请压缩成一个文件发送),文件名称要标明上报单位和表格序号,例如,“××区(县)表3—3”。   二、时间要求   请各区县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送市局农业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06]323号),其附件的电子版通过我局电子邮箱发送区县)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农[2006]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掌握“十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支持“三农”的投入情况,了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57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7-01-25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7]57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5 实施时间:2007-1-25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7]13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2007-01-2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粮办财[2007]13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7-1-23 实施时间:2007-1-23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围绕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各项粮食财会工作。  一、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集中管理工作,研究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办法  全面完成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会计信息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政策性粮食财
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粮办财[2007]9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2007-01-17
发文标题: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国粮办财[2007]9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7-1-17 实施时间:2007-1-17 法规类型:行业性财务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报告》(冀粮报字〔2006〕72号)收悉,我局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购费用入账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经贸〔2006〕872号)明确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收购价格加每市斤2.5分的收购费用为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入库结算价”。因此,每市斤2.5分的收购费用应计入库存成本,即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库存账面成本包括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    二、关于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7]3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01-16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07]3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省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废止粤财发[2006]16号文。   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医[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7-01-0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办医[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7-1-8 实施时间:2007-1-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地方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农经发[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7-01-05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经发[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7-1-5 实施时间:2007-1-5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 二○○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宣 传 提 纲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1.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