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282 条法规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粮财[2007]58号发文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3-26
实施时间:2007-3-26
法规类型: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各市、县粮食局: 为积极配合2007年全省粮食部门“效益管理年”活动的开展,省局决定,在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全面开展经济内部审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单位企业内部独立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经济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服务实现经济目标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加强内部审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全省粮食经济发展决策科学化、经营管理规范化及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粮食主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主动将内部审计引入粮食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中。财务部门特别是已成立内审机构的单位,要主动承担起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发挥内审工作在
关于做好当前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政办[2007]22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3-23
实施时间:2007-3-23
法规类型:改制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农发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农发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胆探索,强力推进,切实做好减员分流工作,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战略性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仍存在着分流人员再就业困难、产权制度改革不够规范、国有粮食非
关于农业保险宣传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为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向广大农民朋友普及农业保险基础知识,我会组织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农民奔小康保险伴你行》宣传手册。现将手册发各保监局(每局200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监局将手册分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扩大农业保险影响力。同时,督促辖内相关保险公司按标准印刷手册,协调、指导其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办好赠书活动。宣传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事例请通过内网报保监会。
二、各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印刷数量,按照印刷标准(详见附件),做好印刷工作,免费随农险保单一起赠送给客户。请各公司于5月底前将印刷数量、赠书及宣传活动等情况报中国保监会。
三、手册电子版(光盘)将于近期以特快专递形式送各公司办公室,请注意查收。
联系人:王祺
联系电话:010-66286225
附件:印刷标准
二○○七年三月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政办发[2007]16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3-20
实施时间:2007-3-2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自2004年起,我省全面开展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过三年来的工作实践,我省粮食直接补贴机制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意义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建立粮食直接补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橡胶收购发票的通知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橡胶收购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函[2007]78号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16
实施时间:2007-4-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海南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从事经营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已全部启用“海南省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橡胶收购发票,根据原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手写版橡胶收购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局要做好手写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对税务机关库存的空白收购发票,要造册登记,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对纳税人领用的收购发票,必须在4月10日前要求其办理缴销手续。 二、以电脑发票代替手写发票是我省加强橡胶收购发票管理的新举措,使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对于提高橡胶收购行业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局要进一步熟悉管理系统的应用操作,充分利用管理系统产生的数据,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评估分析,切实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流[2007]1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15
实施时间:2007-3-15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转发: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7]78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14
实施时间:2007-4-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我省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农场现行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场社会保险费由农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第四条 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应当按照税费同征、
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府办[2007]22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3-14
实施时间:2007-3-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和轮渡运输业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行为、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业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休闲渔业的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进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6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13
实施时间:2007-3-13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13日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林退发[2007]58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7-3-12
实施时间:2007-3-1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作。2006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陕西省看望慰问干部群众时,到延安市安塞县沿河湾镇碟子沟村视察了退耕还林现场,就退耕还林工作嘱咐当地负责同志,要坚持不懈,巩固成果,争取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延安的山川更加秀美,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2007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甘肃省看望慰问干部群众时,又视察了定西市响河梁退耕还林示范基地,看到远近山梁上都已种上树木,昔日的荒山正在改变模样,总书记十分欣慰。他对当地干部说,要下更大的气力,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等工作,努力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总书记连续两年春节期间视察退耕还林工作,充分肯定了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并对巩固成果、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作出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财农[2007]277号发文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7-3-10
实施时间:2007-3-1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工商市字[2007]45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7-3-7
实施时间:2007-3-7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惠农和市场助农等工作机制,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效能和水平”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 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有关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合同农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基础性地位,继续加大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力度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合同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税[2007]24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2-1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7]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 [2007]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7]13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5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5日 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