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215 条法规
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粮办财[2007]9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2007-01-17
发文标题: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国粮办财[2007]9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7-1-17 实施时间:2007-1-17 法规类型:行业性财务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报告》(冀粮报字〔2006〕72号)收悉,我局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购费用入账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经贸〔2006〕872号)明确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收购价格加每市斤2.5分的收购费用为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入库结算价”。因此,每市斤2.5分的收购费用应计入库存成本,即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库存账面成本包括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    二、关于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7]3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01-16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07]3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省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废止粤财发[2006]16号文。   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医[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7-01-0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办医[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7-1-8 实施时间:2007-1-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地方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农经发[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7-01-05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经发[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7-1-5 实施时间:2007-1-5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 二○○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宣 传 提 纲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1.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1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7-01-05
发文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政办发[2007]1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1-5 实施时间:2007-1-5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省政府确定,2007年在全省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将济南市市中区等46个县(市、区)增列为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累计全省共有134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我省提前一年全面建立起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
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6]34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员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从2006年起,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中央财政设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的主要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财法[2006]751号发文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6-12-28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行业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地方教育队加。   二、大连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其2006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减免事宜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粮调[2006]22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粮食局, 交通部, 铁道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粮食局, 交通部, 铁道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6-12-28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国粮调[2006]22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粮食局, 交通部, 铁道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2006-12-28 实施时间:2006-12-2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各铁路局:   近年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粮食产销合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产销合作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粮食产销合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对促进产销合作发展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产销合作的基础还不牢固,尚未形成长效稳定的合作机制;鼓励产销合作发展的扶持措施还不完善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行字[2006]101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2006-12-27
发文标题: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办行字[2006]101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6-12-27 实施时间:2006-12-27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安监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6〕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
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6]52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06-12-25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企[2006]52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6-12-25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自然资源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 [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预[2006]24号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6-12-07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森林工业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经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了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收费,并确保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财发[2006]60号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06-12-07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发[2006]60号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6-12-7 实施时间:2006-12-7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立项的各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资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农发机构,下同)设置在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直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具体事宜;农发机构不设置在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具体事宜。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实行财政无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豫政[2006]89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6-12-07
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政[2006]89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2-7 实施时间:2006-12-7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有农场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由于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农场与农村税费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很突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对于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从体制上解决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
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6]28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畜牧局:   中央财政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安排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安排用于病虫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农区和牧区发生的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病虫害等传染性强、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病虫害。   第四条 财政部、农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根据当年灾害发生趋势和实际发生情况,落实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监
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6]270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2006-12-0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经贸[2006]270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好国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以下简称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特制定《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做好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临时存储粮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安排临时存储粮在粮食批发市场上常年常时公开竞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粮油市场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临时存储粮的销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销售底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方便企业购买。临时存储粮的销售,将提前向社会公布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