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13 条法规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 2006-09-29
发文标题: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山东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6-9-29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72号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09-28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税发[2006]272号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9-28 实施时间:2006-9-28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4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09-1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现将该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6]11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09-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6]8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税政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383号)收悉。关于从事林木种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林木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仅从事林木种植的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以及在开始生产、经营(种植林木)至开始商业性林木采伐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的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除应计入相关资产原值的以外,均可以累计归集,自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二、企业在开始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发生零星销售所购入或租入土地原生林木所取得的收入,除应依照有关税务规定缴纳流转税等税收外
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514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09-12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函[2006]514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9-12 实施时间:2006-9-12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525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6-09-08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6]525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9-8 实施时间:2006-9-8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第三至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52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09-08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6]52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9-8 实施时间:2006-9-8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9月8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的
沪财会[2006]3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09-07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的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6]3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9-7 实施时间:2006-7-27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九月七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176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09-07
发文标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6]176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9-7 实施时间:2006-9-7 法规类型: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涉及税收政策的部分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容如下: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06]120号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6-09-04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大地税发[2006]120号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9-4 实施时间:2006-9-4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纲要》精神,推进我市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我市现代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只有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确保我市现代化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全市地税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来,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06]126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2006-08-29
发文标题: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农通[2006]126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文时间:2006-8-29 实施时间:2006-9-1 法规类型: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叶菜、水产品、生猪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明确植保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100号发文部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08-28
发文标题: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明确植保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藏国税函[2006]100号发文部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8-28 实施时间:2006-8-28 法规类型: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西藏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由于以往的税收政策对“植保”概念界定不清,导致涉及“植保”项目免税政策执行困难。为便于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现对植保项目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中列示的植保项目,是指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控制和农业植物检疫,以及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与推广的行为。对符合上述限定条件范围内的项目,可根据营业税条例享受减免税的照顾,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得套用植保免税条款,享受税收减免。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藏国税函[2003]88号)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06]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2006-08-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出口行业组织和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农轻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农轻纺产品出口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一)实施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费用资助   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费用资助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6-08-23
发文标题: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473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6-8-23 实施时间:2006-8-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现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