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89 条法规
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6]46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同时,针对当前支农投资管理分散、衔接不够、交叉重复、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中发[2004]1号文件强调,要“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由我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据此,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向国务院上报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的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发改农经[2004]2677号),国务院已批复同意。  按照中发[2005]1号文件提出的要"继续加大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2005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继续就开展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进行积极探索,绝大多数省(区、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县级支农投资整合试点,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总的看,目前各
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6]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03-15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宁夏、云南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强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界银行《项目评估报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并结合世行贷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并通过引进世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30号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03-06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应对禽流感疫情,保持我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业和个人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和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企业的上述免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财农字[2006]18号发文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6-02-27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浙财农字[2006]18号发文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2-27 实施时间:2006-2-2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现就省政府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以下统称“种禽企业”):  1.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祖代种禽场;或列入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的种禽场;或列入1983版《浙江省畜禽品种志》
国务院令第459号
国务院令第459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6-02-17
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9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2-08
农业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其授权的专业站,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委托,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专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5款“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中: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农业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前,按现行方式收缴,农业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上缴地方财政的,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经发[2006]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6-01-2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经发[2006]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6-1-23 实施时间:2006-1-23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拟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其章程。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次成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发文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6-01-21
发文标题: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发文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季允石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
关于重新核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53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12-02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进行安全评价时,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仍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中间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环境释放时收取)每次25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800元。  (二)环境释放安全评价费(申请生产性试验时收取)每次30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000元。  (三)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安全证书时收取)每次5000元(对于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首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进口,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其安全评价费为每次30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500元。  二、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的标准,根据检测机构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检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56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5-11-18
发文标题: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5]56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5-11-18 实施时间:2005-11-18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又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对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对全国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强制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
关于做好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建综统函[2005]83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建设部 2005-11-14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综统函[2005]83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5-11-14 实施时间:2005-11-14 法规类型: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农委:  为做好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的范围、口径和内容等仍按照建设部现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填报要求执行,保持不变。  二、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数据由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汇总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区内所有村镇的建设统计资料汇总上报。  三、省级单位上报建设部的时间为:2006年3月底前,数据通过软件汇总。汇总软件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的“建设统计”专栏中下载。  报送方式:打印的纸报表一份,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汇总软件形成的电子文档。  电子信箱:huanghq@mail.cin.gov.cn  联 系 人:部
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5]5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5-10-2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5]5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5-10-28 实施时间:2005-10-2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3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5-10-10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发[2005]3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10-10 实施时间:2005-11-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抄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
农经发[2005]2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5-10-10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经发[2005]2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5-10-10 实施时间:2005-10-1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文件精神,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逐步化解以前形成的村级债务,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债务还不断增加。一些地方不顾自身财力、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承受能力的状况,有的脱离实际提出高指标,有的寅吃卯粮搞建设,都导致了村级举新债,严重影响了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