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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6]190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8-14
实施时间:2006-8-14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6]463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8-4
实施时间:2006-8-4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及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主管我市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各稽查局应及时将上述货运凭证印花税政策告知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按月按规定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结缴税款及报送代征税款明细报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工作的管理,对违反规定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和省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由于我省地税系统广域网正在建设中,为确保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的及时采集和按时上报,经与省国税局相关管理部门协商,我省地税系统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的上报,目前仍暂按现行方式运作,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推行后,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的上报方式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我省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我们了解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违规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为切实减轻我省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规范我省出租汽车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范围内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决定对我省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免收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客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属政府性基金)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整顿后我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对本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6]451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28
实施时间:2006-8-1
法规类型: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局除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第二版)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64号)规定执行外,市局调整和重申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征收大厅申报纳税,不得使用电子申报。征收窗口接收企业报盘的人员在确认纳税人的自开票资格后,必须先受理申报,再受理报盘,受理报盘后不得撤销申报。若因特殊情况需撤销申报,则同时应清除已报盘的数据。征收窗口对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的,不得接收其报盘。 二、征收窗口受理申报和报盘时,应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货运业营业额、纸质发票清单总额和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外国投资者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履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依法进入我国电信业务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但近来,也发现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6]79号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13
实施时间:2006-7-1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代开票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抵(退)税申请,可直接抵缴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也可选择在汇算清缴后申请办理退税。 二、代开票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后申请办理退税,并且应退企业所得税额超出纳税年度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6]143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12
实施时间:2006-7-12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文件执行。
二、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需调整年度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的,总部(总机构)应于本年度3月31日前,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
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 应纳税额的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部分基层征收机关在受理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申报数据审核不严和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的管理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开票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一)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按规定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二)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 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发[2006]78号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6
实施时间:2006-7-6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劳务和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三、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原茂源公司)统一印制,每份价格0.6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六日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广东省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广东省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7-4
实施时间:2006-9-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12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二○○六年七月四日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运输距离在十公里以内的营业性客渡船和额定客位在十二人以下(含十二人)的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艇。
第四条 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海事、工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6]147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4
实施时间:2006-7-4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调配、结算、管理等方式不变。
二、为保证货运发票比对数据的顺利汇总和传输,各市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货运发票》,不得提前。
三、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税控开票软件并与税控装置(税控盘/传输盘)配合才可开具带税控码的运输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安插在PC机USB口上即可使用,无需另配通用读卡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各地税政、征管、信息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