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42 条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3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6-13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4]3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6-13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深化发票改革,规范发票的开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市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自2004年6月15日起停止对外发售《专用发票》,对未出售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未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对开封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可以办理退库处理,对已使用或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按缴销发票处理。     二、凡涉及领购《专用发票》和增加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各局要为其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三、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长期或短期包车业务,在结算款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261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交通部 2004-05-2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公路发[2004]261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4-5-28 实施时间:2004-5-28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函》(建市[2004]63号)的精神,针对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
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9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5-18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59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5-18 实施时间:2004-5-1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来函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其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关于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4-30
发文标题: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55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30 实施时间:2004-7-1 失效时间:2006/5/16 0:00:00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江苏境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56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04-27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江苏境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4]156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4-27 实施时间:2004-4-27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南京、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71号)有关规定,现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江苏境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江苏境内空管系统南京空管中心、徐州导航站在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地方管理的机场中国民用航空南通航站、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航站、民航常州奔牛机场在2003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当地主管税务机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交通部 2004-04-15
发文标题: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4-4-15 实施时间:2004-6-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2月2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 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
关于200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质监公字[2004]037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交通部 2004-04-14
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质监公字[2004]037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4-4-14 实施时间:2004-4-14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考试领导小组:     根据目前各地报考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200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考者报名时因故未能提供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或培训证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有效证明准予报名,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 二、已获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后任职满4年者可以报考。考取监理资格者待获得工程师职称后发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各地报名截止日期顺延4天,最迟可到4月19日,其它各项工作时间不变。 请各地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应考者发布以上信息。                           部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8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用航空总局公告2004年第1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4-03-17
发文标题: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用航空总局公告2004年第1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7 实施时间:2004-4-2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一)为了促进民航运输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民航体制进行改革。民航运价改革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以适应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运输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旅客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航国内航空运价的管理经历了从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管制的反复探索过程。价格政策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城[2004]38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建设部 2004-03-06
发文标题: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发文文号:建城[2004]38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3-6 实施时间:2004-3-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
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2-27
发文标题: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3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2-27 实施时间:2004-2-27 失效时间:2006/1/1 0:00:00法规类型: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商务部 交通部, 商务部 2004-02-23
发文标题: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2-23 实施时间:2004-2-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最近,安徽阜阳市出现多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死亡的恶性事件。在“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之际,为确保食品安全,稳定商品市场供应,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保障食品安全和商品市场供应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和商品市场供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社会稳定。从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看,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关键环节。各级商务部门对净化市场和保障市场供应负有重要职责,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实施“三绿工程”,把提高上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02-17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4]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17 实施时间:2004-2-17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对于我市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定为3.3%,以上,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纳税
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4-02-06
发文标题: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4-2-6 实施时间:2004-3-15 法规类型:海关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9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由于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缺乏有效的欠费控制和追缴措施,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有较大数额的用户欠费现象发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关于上述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二、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账损失;抵补坏账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