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43 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4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8-30
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14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8-30 实施时间:2004-8-3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支持企业改革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
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1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8-30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101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8-30 实施时间:2004-8-3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重庆、上海、湖北、江苏、四川、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的9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
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8-26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99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8-26 实施时间:2004-8-26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河南、贵州、福建、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甘肃、湖北、湖南、江西、内蒙古、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的7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全资控股9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6家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发文部门: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交通部, 商务部, 铁道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交通部, 商务部, 铁道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4-08-05
发文标题: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发文部门: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交通部, 商务部, 铁道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时间:2004-8-5 实施时间:2004-8-5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附后)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是一项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推动和提升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快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协调健康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第94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8-03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第94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8-3 实施时间:2004-8-3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43号)、《关于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是指从事路、桥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因此,从事出租车、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38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7-30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检[2004]38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7-30 实施时间:2004-7-30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进一步巩固我局发票改革成果,市局决定在先期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各局辖区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全市共53户,名单附后)。  辖区内没有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的区、县局及分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京地税检〔2004〕14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购票频繁且用票量较大的交通运输业发票自开票单位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检查纳税期间  检查纳税期间原则上为2002年8月1日开始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38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7-28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征[2004]38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7-28 实施时间:2004-8-1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是企业的,必须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同时按总局文件规定征收税款。  二、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执行,并分税种入库(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3%)。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3.3%的征收率执行。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税务机关发放认定证书、年审合格标志及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均不收取工本费。  四、货物运输发票需办理退票的,按照《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38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7-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针对当前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30日起,暂停所有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代征税款业务。   二、各局要及时与北京市税控安全管理中心及当地税控服务商取得联系,核实本区内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购买、安装税控装置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税控安全管理中心提供的税控密码器编号暂时收回中介机构所有税控密码器。同时对于原发售给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要收回或缴销,具体操作要求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在收回中介机构使用的密码器、发票的同时还要将与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有关的印章、委托代征证书、完税凭证等相关涉税的资料和物品一并收回,并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37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7-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货运发票由市局印制,由区县局、分局发售。   二、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供本市从事货物运输业并缴纳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自开票人);另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供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为货物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第08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7-08
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第08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8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治盲公益事业,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8595”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8595”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四个明传电报,各地在执行中又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 适用《试行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 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三)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本条已废止)   (一) 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
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4-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
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334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交通部 2004-06-23
发文标题: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公路发[2004]334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4-6-23 实施时间:2004-6-23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2004年6月20日,全国各地将统一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期间规范收费、罚款行为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征收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以前,对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公路养路费,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确保公路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30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6-1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市局研究,就中介机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中介机构的认定   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要求,本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市局认定,区、县局、分局无权自行认定。   二、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定期调查制度   各局要对本局管辖的中介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或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介机构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包括购买税控装置的类型、品牌、审批手续、开始使用时间以及税控装置的具体安装使用地点,代开点设立情况,IC卡报数情况,操作人员情况等。   (二)中介机构领购发票的情况,包括购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的情况,包括开具发票、错退废票和结存发票的情况,开出金额和开票操作程序。   (四)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