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404 条法规
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标题: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发改办价格[2006]2406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6-10-24
实施时间:2006-10-2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适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广泛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gjjw0069@mx.cei.gov.cn或chengbenchu@npcs.gov.cn)。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皖地税审批[2006]8号发文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宿地税[2006]10号)收悉。 鉴于你局上报的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均低于10万元,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440号)规定,是否减免宿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你局研究决定。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地税函[2006]263号发文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安移动财〔2006〕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5号)精神,经研究, 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由省公司和各市公司分别按照应税保险金所属期当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确定适用税率,直接以公司支付的当年应税保险金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函[2006]73号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铁道部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等规定,现就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各站、段,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各站、段属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暂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具体名单附后)。 二、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营业部、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阜阳营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港航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港航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大地税发[2006]133号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1
实施时间:2006-10-11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鼓励和促进港口、航运及货运代理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港航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1、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港航经济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大连在东北亚地区所处的独特地理位置,决定了必须发挥大连临海的地理优势,进一步加快港航经济发展。加快港航经济发展,不仅有利于推进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推进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乃至生态环境的建设,而且有利于增强开发区、保税区等开放先导区的辐射能力,带动东北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同时更有利于扩大改革和开放,提高城市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文标题: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文部门:山东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6-9-29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9-28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厦门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邮政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满足社会对邮政通信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邮政信报箱间(群)、邮政报刊亭以及邮政流动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邮政设施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地货运发票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税机关和中介机构货运发票的开票单位要按“先税后票”的原则开具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每月申报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确保计税营业额不小于发票金额。
二、县级地税机关每月必须将本县各开票点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数据用规定的汇总软件进行汇总并确认为CRC、HZ文件后方能向同级国税部门传递,以确保数据文件的准确性。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根据9月中旬上报的货运发票开票点数据,对10月份上报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一季度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数据情况的通报》(黔国税函〔2006〕211号)要求,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采集纳入审核管理,比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6]532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9-14
实施时间:2006-9-14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规定,实际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国地税两局共同协商解决,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是2005年8月由南京港务管理局、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上港集箱(澳门)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中远码头(南京)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2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7400万人民币(已全部到位),其中外方资本占25%,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是港口开发与建设,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从事集装箱的装卸、堆存、门到门运输、相关配件销售、仓储(危险品除外);集装箱的拆装、拼箱、清洗;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信部清[2006]574号发文部门:信息产业部
发文时间:2006-9-8
实施时间:2006-10-1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由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向用户收费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国税函[2006]340号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9-7
实施时间:2006-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6]38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8-29
实施时间:2006-8-29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30元提高到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提高到100元。以上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梅地税发[2006]18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8-23
实施时间:2006-8-23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