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850 条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陕财办资[2008]29号发文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8-29
实施时间:2008-10-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陕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OO八年八月 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2008]3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8-22
实施时间:2008-8-22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保障了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和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特别是项目执行进度仍然偏慢。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重要性的认识。一些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效益低下等问题,而且影响到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标题: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8]7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8-8-22
实施时间:2008-8-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8]10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8-8-2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文标题: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文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文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74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8-20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协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但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仍缺乏制度保障,相关信息不能完全共享,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规范稽查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
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人函[2008]10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8-20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为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2003年6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决定在税务系统建立一支外语人才队伍。外语人才库建立5年多以来,每年总局都会从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选送部分人员参加英国"志奋领"培训项目、中日"人才培养奖学金"项目以及一些部委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选拔。从2003年截至到目前,共有40多名税务干部获得了奖学金并分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行政管理、经济、财政等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培训,大部分人员已学成回国,并在外事、国际税收等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因此,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脱贫攻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内容
其中:直接补
贴到户的内容
贴到户的内容
项目资金安排情况(万元)
户资金
(万元)
数量
(人)
贴标准
(元)
面积
(亩)
人数
(人)
省奖补
资金
省奖补
资金
省奖补
资金
其它扶贫
资金
其它扶贫
资金
其它扶贫
资金
自筹资
金
自筹资
金
自筹资
金
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内容
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其中:省级奖补资金到户情况
项目实施效果
累计收到
奖补资金
总额
累计收到
奖补资金
总额
累计使用
奖补资金
总额
累计使用
奖补资金
总额
直接到户资金
户均获得帮扶
其中:当年
脱贫人数
(人)
其中:当年
脱贫人数
(人)
结余资金
安排方向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08]1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8-19
实施时间:2008-8-19
法规类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相关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doc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重点检查单位数
重点检查面百分比
违反税收制度金额
混淆入库级次
税务处罚不当件数
税务处罚决定不规范件数
涉嫌犯罪应移送未移送税务案件数
违规退、抵税
违规提前征收
违规批准汇总纳税
违规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
违规少计滞纳金
违规批准缓税
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土资厅发[2008]114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8-8-18
实施时间:2008-8-1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的部署,为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更新、监测和数据汇总新机制,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按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面审查各县级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方法,对县城以上建制镇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完善,采用统一下发的汇总软件,按照“县(区)级─地(市)级─省(区、市)级─国家”四级体系,汇总全国城镇县级以上城镇各类土地面积及土地利用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省(区、市)辖区内及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8]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8-15
实施时间:2008-8-15
法规类型: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增加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参照使用。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法[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价费[2008]1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8-14
实施时间:2008-8-1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监督稽查处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