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850 条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行[2008]172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发文时间:2008-7-30
实施时间:2008-7-3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的精神、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压缩支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4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30号,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改革,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出差必须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出差所在地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和优化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和优化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函[2008]170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7-30
实施时间:2008-7-30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实现多元化纳税申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落实“两个减负”工作精神,市局在征求各基层局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建设和优化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的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建设和优化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的意见 为了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满足纳税人对申报方式多元化的需求,缓解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的征管压力,全面落实总局“两个减负”精神,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8〕94号)的要求,建设和优化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和优化目的 (一)缓解基层局办税服务厅拥挤、排队现状,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拓展税企沟通的渠道,了解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主动发现税务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税企沟通的渠道,了解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主动发现税务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访的形式包括:12366电话回访、网上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
第三条 回访的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个体工商业者或政府机构。
第四条 回访工作按照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主动回访和被动回访。
第五条 本回访办法主要由市局组织实施,基层局贯彻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一节 主动回访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主动回访分为普访和深访。
普通回访是根据回访方案,对部分日常涉税业务办理完毕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主动式办税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主动式办税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函[2008]168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7-28
实施时间:2008-7-28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的精神,市局决定将部分涉税事项中的关键环节纳入主动告知的范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动告知的办税项目 (一)登记申报类3项:纳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纳税定额。 (二)资格认定类2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三)发票类4项:普通发票领购、防伪税控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 (四)减免税优惠类1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英文写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英文写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办发[2008]8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7-27
实施时间:2008-7-27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下简称情报交换)英语写作,提高情报交换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履行税收协定义务和享受税收协定权利,在参考其他国家情报交换实践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向缔约国提出专项情报请求和专项情报请求回复等英文信函标准格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情报请求写作 专项情报请求写作的基本格式由首页和备忘录两部分构成(附件1)。 (一) 首页 首页上标明信函类别为专项情报请求(RE: SPECIFIC REQUEST)。首页的主要作用是限定情报交换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表明情报请求在税收协定框架下进行,情报的使用和披露受协定相关规定制约。基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机关)只需填写行文日期和中外实体名称,毋需填写具体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 废 财 政 票 据 清 理 清 册
制表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日期:2008年 月 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省政府规章共17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已被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以前已被新法明令废止的11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废止(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1 陕西省《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80.4.3
2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1981.10.23
3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1982.11.12
4 陕西省《
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函[2008]6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7-23
实施时间:2008-7-2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甘肃、陕西、青海省(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完善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我们拟在部分省市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参加范围 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于促进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规范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经商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同意,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综字[2008]76号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7-20
实施时间:2008-7-2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机场公安局,铁路公安处: 2007年8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交警罚没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98号),就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流程、各相关部门职责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指导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通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信息系统)收缴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的试点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涉及现场收缴的罚没收入,其收缴管理仍按原定的处罚程序和规定执行,由公安交警部门实行集中汇缴。 二、道路交通违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 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
关于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发文标题:关于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7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7-18
实施时间:2008-7-18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8年4月,全国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以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的编写发行为契机,以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求实创新,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积极成效。现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各方参与,税收宣传形成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在部署全年工作时,肖捷局长就对税收宣传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宣传月前夕,总局领导多次听取办公厅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了"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月活动主题,并对宣传月活动提出进一步要求。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亲自参与重要税收宣传活动。4月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综字[2008]78号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7-18
实施时间:2008-7-1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财政部门纠风工作职责,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和《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政府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供应商5类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各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健全
财政部驻陕西专员办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
一、基本情况
1.单位编制数
2.2007年在职人数
3.你单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还是人行三会财务会计制度
4.你单位下属机构实行几级行政管理;各级行政单位分别有多少个
5.2007年征缴非税收入
其中:就地缴库
集中缴入预算外专户
(国库司正在推行的)收入收缴方式改革入库
二、2007年预决算情况
1.2007年预算批复数
2.2007年决算数
(1)决算收入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
地方财政补助收入
(2)决算支出
其中:基本支出
3.2007年资产总额
4.2007年负债总额
5.2007年净资产
6.2007年国库集中支付金额
其中:直接支付金额
授权支付金额
三、2007年底固定资产情况
1.固定资产账面值
其中:(1)公用房屋账面值、总面积(平方米)
办公用房总面积(平方米)
人均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
(2)车(船)数量(台)
车(船)账面值
2.2007年资产处置情况
(1)处置资产账面值
其中:报废资产账面值
(2)资产处置收入
其中:报废资产残值收入
3.2007年出租、出借资产情况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综[2008]40号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7-16
实施时间:2008-7-16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结合我省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编制了《2007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