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145 条法规
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行[2008]25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09-04
发文标题: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行[2008]25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文时间:2008-9-4 实施时间:2008-9-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确定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2008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名额的通知》(组通字[2008]25号)确定的选聘名额分配计划,现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008年度(12个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请抓紧落实。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全局的立场,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一是要保证足额安排资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
关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8]6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8-09-02
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财库[2006]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代理业务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综合考评业务范围的界定纳入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范围的,除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外,还包括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和公务卡相关业务。   二、关于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和公务卡相关业务的考评   (一)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业务的考评包括:代理银行是否及时、规范、准确地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专项资金指定账户支付信息;相关信息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与监控系统对账等。   (二)公务卡相关业务的考评是对代理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银行,在公务卡业务的组织管理、资金支付和信息反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包括:   1.代理银行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定制公务卡,并及时为预算单位工
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09-01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9-1 实施时间:2008-9-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32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09-01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资[2008]29号发文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08-08-29
发文标题: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陕财办资[2008]29号发文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8-29 实施时间:2008-10-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陕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OO八年八月 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8]3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8-08-22
发文标题: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2008]3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8-22 实施时间:2008-8-22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保障了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和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特别是项目执行进度仍然偏慢。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重要性的认识。一些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效益低下等问题,而且影响到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2008]7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8-08-22
发文标题: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8]7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8-8-22 实施时间:2008-8-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2008]10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8-08-21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8]10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8-8-2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文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8-08-20
发文标题: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文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文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国税函[2008]74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8-20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74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8-20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协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但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仍缺乏制度保障,相关信息不能完全共享,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规范稽查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
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人函[2008]10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8-20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人函[2008]10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8-20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为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2003年6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决定在税务系统建立一支外语人才队伍。外语人才库建立5年多以来,每年总局都会从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选送部分人员参加英国"志奋领"培训项目、中日"人才培养奖学金"项目以及一些部委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选拔。从2003年截至到目前,共有40多名税务干部获得了奖学金并分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行政管理、经济、财政等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培训,大部分人员已学成回国,并在外事、国际税收等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因此,各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8]1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8-08-19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08]1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8-19 实施时间:2008-8-19 法规类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相关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doc
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114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2008-08-18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土资厅发[2008]114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8-8-18 实施时间:2008-8-1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的部署,为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更新、监测和数据汇总新机制,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按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面审查各县级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方法,对县城以上建制镇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完善,采用统一下发的汇总软件,按照“县(区)级─地(市)级─省(区、市)级─国家”四级体系,汇总全国城镇县级以上城镇各类土地面积及土地利用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省(区、市)辖区内及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08]1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8-08-14
发文标题: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价费[2008]1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8-14 实施时间:2008-8-1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财督[2008]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8-08-14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监督稽查处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