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64 条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政办[2007]24号发文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2-15
实施时间:2007-2-1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青海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局《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青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局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2007年2月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但项目重复安排、资金使用分散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部门条块分割的资金分配模式,提高支农资金的聚合效应和使用效益,必须整合现有各类支农资金,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现就整合资金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合资
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7]1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2-15
实施时间:2007-2-15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春播农作物种子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春播农作物种子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价农[2007]59号发文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7-2-14
实施时间:2007-2-1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当前,春播农作物种子销售工作已经启动,为切实稳定种子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现就加强我省春播农作物种子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种子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作物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保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我省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加强对水稻、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的监管,保持价格稳定,既是党和政府的一贯要求,农民群众的企盼,也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应尽的职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两个率先”、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种子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水稻、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价格的监管,规范种子市场价格行为,保持春播农作物种子价格基本稳定。 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林资发[2007]33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7-2-8
实施时间:2007-2-8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应按全额在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同时将减征10%的收入部分在第18行“免税所得”中填列?
请依照执行?
附: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
2007年2月5日
转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2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4
实施时间:2010-6-4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苏价农[2007]37号发文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7-1-31
实施时间:2007-1-3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全省农村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各级价格部门积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减负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工作松懈;二是动态管理不到位,公示内容更换不及时。三是公示形式老套,仍然是老模式,老办法,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为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公示的主动性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款申请规程,简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下达速度,确保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安排到位,经研究,现将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有县(市、区)和新增县(市、区)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每年3月底以前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将经专员办审核后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其中:原有县(市、区)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填报附件1、附表3);新增县(市、区)上报统计部门公布的截至上年底农业人口数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参合率(填报附件2、附件3)。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审核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汇总报表和有关情况后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地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场出租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耕作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场出租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耕作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津地税流[2007]2号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31
实施时间:2007-1-31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宁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农场出租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耕作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津宁河地税管[2006]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经了解,你县所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清河农场和我市农垦集团所属潘庄农场等国营农场将闲置农业用地承包或出租给农场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耕作,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中"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清河农场和潘庄农场将其闲置农业用地承包或出租给农场职工或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06]3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进行填报。现就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请各区县正式行文报送,并通过市局电子邮箱系统将电子版发送农业处。
发送电子版的要求是:每张工作表单独成为一个工作簿,即区县应报送22个Excel文件(请压缩成一个文件发送),文件名称要标明上报单位和表格序号,例如,“××区(县)表3—3”。
二、时间要求
请各区县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送市局农业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06]323号),其附件的电子版通过我局电子邮箱发送区县)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农[2006]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掌握“十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支持“三农”的投入情况,了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7]57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5
实施时间:2007-1-25
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粮办财[2007]13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7-1-23
实施时间:2007-1-23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点 2007年,粮食财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围绕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各项粮食财会工作。 一、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集中管理工作,研究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办法 全面完成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会计信息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政策性粮食财
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标题: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国粮办财[2007]9号发文部门: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7-1-17
实施时间:2007-1-17
法规类型:行业性财务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报告》(冀粮报字〔2006〕72号)收悉,我局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购费用入账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经贸〔2006〕872号)明确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收购价格加每市斤2.5分的收购费用为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入库结算价”。因此,每市斤2.5分的收购费用应计入库存成本,即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库存账面成本包括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 二、关于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07]3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省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废止粤财发[2006]16号文。
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中台发[2007]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土资源部, 海关总署, 交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2007-1-11
实施时间:2007-1-11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台办,财政、国土、交通、农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林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推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加强做好台湾人民工作,有关部委研拟制定了《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经中央同意,中央台办主任陈云林受有关部门委托已于2006年10月17日在海南博鳌举行的“两岸农业合作论坛”上宣布。现将政策措施印发,请切实把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商
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办医[2007]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7-1-8
实施时间:2007-1-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地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