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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粮食流通统计与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发文标题: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粮食流通统计与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发文文号:苏粮调[2007]7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7-3-16
实施时间:2007-3-1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粮食局: 2006年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强化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测报办法》,及时、准确地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做好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进一步加强粮食统计分析工作,为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为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粮食经济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工作的开展,省局根据《江苏省粮食统计工作竞赛评比办法》和《江苏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竞赛评比办法》分别进行了考评,并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价格监测工作责任重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先进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流[2007]1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15
实施时间:2007-3-15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转发: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7]78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14
实施时间:2007-4-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我省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农场现行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场社会保险费由农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第四条 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应当按照税费同征、
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府办[2007]22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3-14
实施时间:2007-3-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和轮渡运输业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行为、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业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休闲渔业的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进行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济价检字[2007]2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7-3-13
实施时间:2007-3-13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07]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各项价格政策,为今年的春耕做好有力的供应保障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二、对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杂费后,是否有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将2006年教育收费检查情况报送市物价检查所。 三、化肥生产企业由市局直接检查,批发、零售环节由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检查。市局将成立督导检查组,直接抽查每个县(市)、区的二个乡镇。 四、对此次专项检查各局一定要认真对待,由局长亲自挂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6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13
实施时间:2007-3-13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13日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水稻棉花种子销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水稻棉花种子销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价农[2007]87号发文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7-3-12
实施时间:2007-3-1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各相关种子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价格监管的要求和《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稻、棉花种子供求状况和市场行情,依法制定2007年省管水稻、棉花种子销售政府指导价格,现公布如下: 一、常规粳稻种子销售指导价格 (一)常规粳稻普通品种零售指导价格每公斤4.52元;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品种审定的保护品种,零售指导价格每公斤5.16元;2004年1月1日以后通过品种审定的保护品种,零售指导价格每公斤5.60元。 (二)上述各类品种的零售指导价格均不再上浮,下浮不限。 (三)上述各类品种的批发价格由各经营企业在目标零售价的基础上倒扣不低于1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 二、杂交籼稻种子销售指导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发文标题: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发文文号:苏价农[2007]72号发文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7-3-12
实施时间:2007-3-1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农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价格行为,加强种子价格监管,促进农作物优良品种生产、推广和使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近几年我省种子市场变化和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对2001年印发的《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持种子价格合理水平,促进农作物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保障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发生的农作物种子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林退发[2007]58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7-3-12
实施时间:2007-3-1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作。2006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陕西省看望慰问干部群众时,到延安市安塞县沿河湾镇碟子沟村视察了退耕还林现场,就退耕还林工作嘱咐当地负责同志,要坚持不懈,巩固成果,争取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延安的山川更加秀美,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2007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甘肃省看望慰问干部群众时,又视察了定西市响河梁退耕还林示范基地,看到远近山梁上都已种上树木,昔日的荒山正在改变模样,总书记十分欣慰。他对当地干部说,要下更大的气力,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等工作,努力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总书记连续两年春节期间视察退耕还林工作,充分肯定了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并对巩固成果、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作出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财农[2007]277号发文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7-3-10
实施时间:2007-3-1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工商市字[2007]45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7-3-7
实施时间:2007-3-7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惠农和市场助农等工作机制,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效能和水平”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 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有关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合同农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基础性地位,继续加大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力度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合同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税[2007]24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2-1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7]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 [2007]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7]13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3-5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5日 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价检[2007]67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7-3-5
实施时间:2007-3-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农负办、纠风办: 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战略举措,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帮助农民增收是项长期的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4号)精神,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从3月1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化肥等农资价格及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时限是2006年1月以来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违法行为连续的可依法往前追溯。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化肥等农资价格。重点检查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规定的价格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政发[2007]11号发文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3-2
实施时间:2007-3-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产销政策,狠抓粮食单产,取得了粮食面积、单产、总产“三增”的喜人成绩。为了保障粮食安全,2007年要继续坚持“稳定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优化品质、增加效益”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力争全年播种面积达到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以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合作社社员,以及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省里将2007年省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负责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