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64 条法规
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6]28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畜牧局:   中央财政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安排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安排用于病虫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农区和牧区发生的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病虫害等传染性强、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病虫害。   第四条 财政部、农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根据当年灾害发生趋势和实际发生情况,落实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监
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6]270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2006-12-0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经贸[2006]270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好国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以下简称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特制定《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做好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临时存储粮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安排临时存储粮在粮食批发市场上常年常时公开竞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粮油市场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临时存储粮的销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销售底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方便企业购买。临时存储粮的销售,将提前向社会公布每批
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06]23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农业部 2006-11-29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统字[2006]23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6-11-29 实施时间:2006-11-2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统计调查,真正摸清底数,理清问题”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情况和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统筹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本项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共同完成。省级核查具体工作由
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农市发[2006]2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6-11-2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市发[2006]21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十一五”期间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支撑,我部组织拟定了《“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以本规划为依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本地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附件:“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  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组织系统与结构形式的总和,是沟通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与纽带,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这要求农产品流通必须更加有序、规范、安全、高效。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
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 农业部 2006-11-28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渔)业厅(委、局),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近来,河北省个别地区出现含有化工染料“苏丹红”的咸鸭蛋,上海市检出含违禁药品的多宝鱼,引起社会关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相关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工作。为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从过去主要保障数量供应进入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新阶段,进场交易农产品的质量事关批发市场的声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已成为批发市场创立和扩大品牌影响、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当前,全国上下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
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沙发[2006]242号发文部门:林业部 林业部 2006-11-2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林沙发[2006]242号发文部门:林业部 发文时间:2006-11-27 实施时间:2006-11-2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为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提高林木质量和效益,巩固工程建设成果,我局制定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提高林木质量和效益,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抚育管护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工程抚育和管护达标、考核、评比的依据。  第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第73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6-11-24
发文标题: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发文文号:农业部令第73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6-11-24 实施时间:2007-5-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已于2006年11月7日经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部 长  杜青林附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6]90号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6-11-22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政发[2006]90号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1-22 实施时间:2006-11-22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22日  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农场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调动农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工收入;有利于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有利于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农经发[2006]29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6-11-21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发文文号:农经发[2006]29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6-11-21 实施时间:2006-11-2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厅(委、局、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改革和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各级农业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改革和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6]46号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11-16
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政发[2006]46号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1-16 实施时间:2006-11-16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西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区已于2005年全面免征了农业税,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为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发挥国有农场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国税流[2006]336号发文部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6-11-15
发文标题: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杭国税流[2006]336号发文部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1-15 实施时间:2006-11-15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省局日前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设置完整的农产品购销台账、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和农产品仓库台账,并进行分类明细核算。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农产品收购的有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各局应对现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进
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6]44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11-14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2006]44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11-14 实施时间:2006-11-1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储粮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 附件: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  为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内容和补助范围  (一)补助内容。从2006年起,免除国有农场通过收取承包费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包括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06年市级捐赠资金补贴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旱灾后生猪补栏计划的通知
渝农发[2006]71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11-13
发文标题:重庆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06年市级捐赠资金补贴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旱灾后生猪补栏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农发[2006]71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6-11-13 实施时间:2006-11-13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关于2006年市级捐赠资金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旱灾后生猪补栏予以补贴的经费安排通知》(渝财社[2006]198号)要求,现将2006年旱灾后生猪补栏计划下达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栏计划  以2006年9月初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局统计上报的畜牧业受灾情况分户统计表为依据,对存栏商品猪50头以上、存栏母猪3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按共存栏量的20%下达补栏计划,全市计划补栏母猪19,964头、商品猪221,999头。各区县(自治县、市)具体补栏计划详见附件(也可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  二、补栏品种  基础母猪补栏品种为约克、长白及杂交制种母猪、PIC父母代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企发[2006]5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6-11-1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企发[2006]5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6-11-13 实施时间:2006-11-13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精神,结合乡镇企业发展实际,我部组织编制了《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及乡镇企业发展实际编制的。“十一五”规划通过总结分析“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确立“十一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的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发文部门:林业部 林业部 2006-11-13
发文标题: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发文部门:林业部 发文时间:2006-11-13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附件: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