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62 条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集中部分商业利润进行行业宏观调控的作法,解决烟草行业目前存在的工商利益不平衡的矛盾,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第283号《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将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专项收入类”中增设第222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88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支出”科目。
二、烟草商业企业一律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上缴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以“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三、征收专营利润的烟草商业企业包括:除独立核算的卷烟、烟机和烟用物资生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
四、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促进物资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物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发[1991]7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物资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以及中央直属物资企业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物资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坚持政企个职责分开,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组织机构,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各级财政主管机关对国有物资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改建,终止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审批国有物资企业集团组建方案;
(二)审批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资产损失;
(三)审批债权务清理、财务收支
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一般配额及特定登记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一般配额及特定登记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经贸[1996]1280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1996-7-3
实施时间:1996-7-3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云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州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口海关: 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边境小额贸易正常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对一般配额商品及特定登记商品进口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现将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一般配额及特定登记商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一般配额商品纳入全国总量管理,国家计委根据边境省区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实绩和国内市场供情况,综合平衡后,将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专项下达给边境省、自治区计委。边境省、自治区计委按照国家计委、外经
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印发《关于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帮助、督促外贸企业尽快地、全面地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外贸企业财务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关于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制定外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以此带动企业的全面科学管理做为“九五”初期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制定办法的指导工作,积极组织企业交流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制定办法,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外贸财务的财政主管机关应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我部的统一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附件:关于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其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市属各农口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口事业单位按性质相同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类型。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预算单位。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应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经贸机[1996]201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1996-4-2
实施时间:1996-4-1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广西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州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关: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现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及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计经贸][1995]692号文中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部署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转发《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转发《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6]24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3-29
实施时间:1996-3-29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经贸[1996]2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燃料油的进口管理,海关严格凭有效许可证验放。 附件: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经贸[1995]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8号)下发后,各地方、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使成品油的进口管理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燃料油(商品税号:27100040)进口管理和
关于保税仓库不准从事转口香烟、洋酒业务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保税仓库不准从事转口香烟、洋酒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6]27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3-26
实施时间:1996-4-1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据有关部门反映,近来,我国沿海地区香烟、洋酒走私进口情况相当严重,一些不法商人利用转口渠道从事走私香烟、洋洒的活动屡禁不止,严重的扰乱了国内市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目前,烟、酒仍属高税专营商品,世界各地海关对进口烟、酒实行严格的限制。为有效遏制不法商人利用保税仓库转口渠道走私烟、酒,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经我国港口转口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香烟、洋酒一律不准存入保税仓库。海关总署原关于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403号]停止执行。 二、对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内现存的转口香烟、洋酒,主管海关应限期货主,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转口至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一九九六三月二
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建设[1996]5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3-22
实施时间:1996-3-22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库区移民工作, 发展水利水电事业,根据国务院1991年2月1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6年至1995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国家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以国家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的基数;根据不同水电站、水库的移民及淹没损失数量、常年电厂供电量、建库后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所在地区扶持水平的
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96]财工字第4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6-3-19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确保《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1]财工字第198号)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使用费的计提 1.科研单位在固定资产可提取固定资产使用费。设备仪器按原值的 5%、房屋建筑物按原值的 2%计提。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在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和其他其和研生产经营项目之间合理分摊。 2.科研单位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以外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在其经济收入能承受的前提下,可比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3.自收自支科研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并在国家计划科研任务和其他科研生产项目之间合理分担。 4.凡使用国拨科研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置的设备仪器和房屋
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3-18
实施时间:1996-3-18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1994年6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商中国证监会同意,下发了《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35号)。目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已按此《通知》办理了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事宜,并着手其股票上市,但还有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少数企业未履行有关手续。针对以上情况,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凡有1990年底以前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和企业联系,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市地方税务部门分别来文来电反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等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通知如下:
一、各地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收费环节不同,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交警部门统一向学员收取,然后按承担培训人员数量依一定标准(培训费金额75%)数额拨付所属培训班(学校),其余部分由交警部门自留,用于管理、组织等费用开支;二是先由培训班(学校)直接向学员收取,然后按照收费金额依规定标准自留,其余部分上交交警部门。鉴于上述情况,由于培训班(学校)直接从事培训业务,提供应税行为,因此,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为培训班(学校)。据此,对由培训班(学校)直接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的,由培训班(学校)直接缴纳营业税;对交警部门统一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的,为了加强税收源泉控管,该项培训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由交警部门统一扣缴,其拨付给培训班(学校)的培训费不再计征。上述两个环节计
关于摘要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和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摘要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和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货[1995]365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5-11-29
实施时间:1995-11-29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和延期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82号)摘要转给你们,请按照办理。 一、《中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有效期延至1997年12月31日。如中国于97年底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上述双边的议自行终止。 二、根据中挪新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自1996年1月1日起,挪威7类床单的产品范围不再包括针织床单、70类渔网不再包括罗网和篓状网。 另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9号),挪威对我国纺织品设限的范围仍维持4个类别不变(即:1、2、7、70类)。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取得的国家专储粮储备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取得的国家专储粮储备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地税发[1995]228号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5-9-26
实施时间:1995-9-26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市反映,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时,由财政部门向粮食部门支付储备费,用于储蓄粮食的开支。在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征收营业税过程中,税企双方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粮食储备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时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含利息补贴),是粮食部门提供仓储劳务取得的一项收入,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仓储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