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62 条法规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农字[1997]14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1997-2-21 1997-02-2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农字[1997]14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1997-2-21 实施时间:1997-2-2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   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
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7]102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1997-02-12
发文标题: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7]102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7-2-12 实施时间:1997-2-12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去年度,我署就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致函外经贸部,要求其予以明确。根据外经贸部《关于明确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函》([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348号)的答复,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均需分别报化工部、外经贸部准,企业凭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文中所称“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包括加工贸易方式。  二、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时,各关参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95号),凭有效进口许可证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三、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须凭有效进口许可证方可存入保税仓库;对以转口方式暂时进口的军民通用化学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
财世字[1997]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7-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贷款办),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西藏不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会议核算,规范财务报告,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93) 财世字第127号〕“财务报告”部分进行了修改,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 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 在总结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93) 财世字第127号〕“财务报告”部分所遇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的要求,经我部世行司和会计司共同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6]44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7-01-06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96)财工字第446号 交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 特制定《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 附件: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港口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港口建设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 收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 继续使用。   第四条 各地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征收的港口建设费 及时汇交到交通部,交通部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并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 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的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地征收单位汇交的港口建设费在北京集 中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的港口建设费,由交通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 拨款,财政部根据港口建设费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0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各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对执行中涉及的一些具体业务界线提出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 197号)附件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原则,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的界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 053号)规定的限定条件执行。依据该项规定的限定条件,自营商品贸易应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   二、关于代表机构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400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96-12-17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查处劣质食盐案的请示》[豫工商字[1996]第3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制造销售劣质食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有权扣留相对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务(包括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务、销货款)。扣留财物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8-4-18 实施时间:2008-4-18
关于验放枪瞄准镜出口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6]30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1996-12-05
发文标题:关于验放枪瞄准镜出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货[1996]30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12-5 实施时间:1996-12-5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来,一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枪瞄准镜(或误报为瞄准具)等商品,由于有关文件对此类商品规定不甚具体,经联系国务院贸易办公室,现将有关意见转知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应区分枪瞄准具和枪瞄准镜为不同的商品。  二、以民用渠道出口的枪瞄准镜商品编码:9013.1000,按现行规定凭出口合同等有关单据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军用渠道出  口枪瞄准镜,海关凭国防科工委签发的《出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验放。  三、枪瞄准具为枪支零部件,属军事装备物资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律不得出口。
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监通[1996]414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1996-12-04
发文标题: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通[1996]414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12-4 实施时间:1996-12-4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海关:  根据国家专利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专利时,申请人应向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即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武汉大学校内)提交微生物菌种样品。对微生物菌种样品的监管,我署曾以《关于免税放行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的通知》[89]监一货字第124号规定凭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免税放行。鉴于目前我国关税政策已做了较大的改革、调整,请你关对进口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实施监管,][89]监一货字124号停止执行。
关于向关岛、塞班岛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6]53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1996-12-04
发文标题:关于向关岛、塞班岛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货[1996]53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12-4 实施时间:1996-12-4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接外经贸部贸管司(96)贸管纺便A字第56号函,称关岛虽属美国领土,但不属美国海关管制范围。对我国输往美国的配额纺织品,在货物进入美国海关前,或从仓库提取货物准备在美国海关关境内消费时(包括50个州,哥伦比亚区和波多黎各),应向美国海关提供相应的配额许可证书。我国出口到关岛的配额纺织品,如在该岛消费,不受纺织品配额限制,如通过关岛转运至美国海关辖区,应受纺织品配额限制。塞班岛属美国托管,出口到该岛的配额纺织品按照出口到关岛的配额纺织品的原则办理。  以上,请你关按照办理。
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工字[1996]38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6-11-13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省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征收范围仍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文规定,对独立核算的卷烟工业、烟机和烟用物资生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征收。烟草外贸企业不属于征收范围。实行工商统算的烟草企业(集团),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界来划分工商环节,属于商业利润的部分,应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   二、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应按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包含企业的联营分利。     三、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征收、按年清算。在季度终了10日内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季编制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于季度终了20日前报送财政部工交司。   四、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申报、上缴方式,是采用企业就地申报、上缴,还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集中申报、上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6-11-07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黑体字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因下述法规被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行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1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6-10-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超过定额如何进行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6]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私营企业则应建立健全帐簿、实行查帐征收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国税征字第024号)的有关规定与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无抵触,因此,应继续执行。   特此函复。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906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1996-10-16
发文标题: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6]906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10-16 实施时间:1996-10-16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331号)转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33l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军民通用化学品”(见附表)的出口业务,由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二、经批准的进出口企业在办理附表所列化学品出口时,须按规定经化工部批准,并凭有关批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办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
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31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轻工总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轻工总会 1996-09-19
发文标题: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6]31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轻工总会 发文时间:1996-9-19 实施时间:1997-1-1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务局(盐业公司、盐管办):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已于1996年5月27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整顿食盐生产、流通秩序的重要法规。为贯彻《食盐专营办法》,现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盐业主管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食盐专营办法》,不断提高对食盐市场管理工作的认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3号)的要求,共同规范食盐产销行为,管好食盐市场。  二、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食盐生产、
关于易货贸易优惠政策停止后有关核销等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72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1996-08-22
发文标题:关于易货贸易优惠政策停止后有关核销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6]72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8-22 实施时间:1996-8-22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国发[1992]33号)中的有关许可证和税收优惠政策今年3月31日已经到期,为解决政策衔接之间海关操作及原有易货贸易遗留问题,规范统一海关作业,特就有在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易货贸易合同进出平衡问题,由主管地海关负责统计汇总情况、核销、催补税款等工作。  二、对易货贸易经营单位逾期不到海关核销的,已收取的保证金转为税款,不足部分应予催补。  三、对进大于出的易货贸易经营单位,应督促尽快向对方出口货物,考虑到货源、季节以及对方国家的一些问题,允许核销期延长至1996年底,逾期还未达到进出平衡的,应当催补税款(按进口时的税率、汇率计算),经营单位交清税款后予以核销结案。  四、对执行专项易货出口经营单位已办理核销手册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