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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家电[汽摩]下乡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
渝财企[2009]678号发文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09-11-17
发文标题: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家电[汽摩]下乡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财企[2009]678号发文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顺利进行,方便群众申领兑付财政补贴,充分发挥家电(汽摩)下乡政策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家电(汽摩)下乡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备案销售网点,每天必须将当日销售的下乡家电数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初审完毕。对备案销售网点录入系统并初审完毕的月度数据,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主动与银行加强联系,必须在当月审核并兑付完毕。  二、按照《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税[2009]17号)和《重庆市家电下乡“两个一”补贴兑付程序实施方案》(渝家电办发[2009]13号)规定,补贴资金兑付实行销售网点所在地原则,即补贴资金的兑付仅由销售下乡家
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沪建筑施工企业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374号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11-17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沪建筑施工企业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函[2009]374号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浙江省政府意见,从2009年1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委托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省政府驻沪办”)代征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税收。为保障税收票款安全,确保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委托代征关系后,各地应及时与省政府驻沪办做好税收票证缴销、已代征税款缴库等相关工作。  二、为加强对我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委托省政府驻沪办开具外管证。外管证开具信息的具体情况应于当天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省政府驻沪办联系人:朱雨枫;电话:021-64728906。  各地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80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加快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全面推广对种粮农民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加强对农户补贴发放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近年来实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原来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2008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8]8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上报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
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
财税[2009]13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7
发文标题: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3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二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财税[2009]135号 免税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doc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粤府令第142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9-11-17
发文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发文文号:粤府令第142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rar
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7
发文标题: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63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结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等工作,对电子缴税开票方式的完善和制度创新。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能够使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有利于完善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缓解办税大厅压力、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征税成本、提高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发改[2009]240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11-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含转供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自备井水资源费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上调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继续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标准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本次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农业和环境用水。  (三)调整后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附件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
关于2009年12月份国债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9-11-17
序号 挂牌名称 交易代码 兑付/兑息 代码 年利率 (%) 付息方式 (月) 业务类别 兑付/兑息资金(元) 债权登记日 资金清算日 发行人规定的兑付/兑息日 1 02国债(15) 010215 010215 2.93 12 兑付 102.930 12月2日 12月4日 12月6日 2 09贴债18 020018 020018 / / 兑付 100.000 12月2日 12月4日 12月7日 3 08国债24 019824 019824 1.28 12 兑付 101.280 12月3日 12月7日 12月8日 4 09国债11 019911 019911 3.69 6 兑息 1.845 12月10日 12月10日 12月11日 5 08国债25 019825 019825 2.90 6 兑息 1.450 12月14日 12月14日 12月15日 6 08国债26 019826 019826 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安监[2009]24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9-11-17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9〕第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印发管理办法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09]27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11-17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函[2009]27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表格详见附件)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
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7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9-11-17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办机[2009]47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以联合部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通过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抢救费用超过肇事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利于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0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9-11-17
发文标题: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国发[2009]40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成功实现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多年改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11-17
发文标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高检文件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9]136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9-11-17
发文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鲁政办发明电[2009]136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自今年11月上旬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出现大范围雨雪天气,给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局部地区受灾严重。为此,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强降雪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5号)和《关于积极应对恶劣天气影响抓紧做好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303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物资供应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恶劣天气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当前我省已进入冬季用煤、用电高峰期,加上近期大雪、大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