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6447 条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国税函[2009]178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改变其增值税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按《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9]94号)文件执行。 二、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份正式启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管理系统》。 三、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见附件,名单如有变动,省局将及时发布。 附件: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
相关附件
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doc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业务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业务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行资[2009]21号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单位选择中介机构开展资产审计、评估、拍卖等业务行为,确保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8个资产评估公司、20个会计师事务所、4个拍卖公司代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审计、拍卖等业务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6日,省直在哈行政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投资所办企业,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资产评估、审计、拍卖等业务事项,应当在中标的中介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范围内进行选择。省直在哈之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投资所办企业需由中介机构代理的业务事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选择当地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二、需委托中介机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注税函2009第2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9年度我省有2927人报名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334人取得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合格率为11.41%,合格人数比去年增加了201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精神,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实行备案管理。请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所辖地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资料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并填好有关表格及《非执业会员证》,携带“资格证书”,于12月底前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备案(入会)手续。 附:省人事厅《关于公布我省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公布我省2009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要求,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4件
1.《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征收户经营收入核定书式样的通知》(京税五[1994]201号)
2.《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京税征[1994]258号)
3.《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税征[1994]276号)
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4]348号)
5.《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征[1993]774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信厅规[2009]244号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2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全国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关系。2008年8月本市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0分钱。 三、上海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本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
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64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9]56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法规类型: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示深圳市200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示深圳市200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9]519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深圳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 关于公示深圳市200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公示深圳市200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相关附件
《 关于公示深圳市200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tif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9]518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深圳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深科工贸信技术字〔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
相关附件
《关于2008年度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tif
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稽便函[2009]9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09-11-19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全面落实总局各项工作部署,创新稽查工作方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查处了大量税收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稽查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稽查干部在稽查执法中仍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有关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稽查干部的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为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违规违纪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规范和促进税务稽查干部严格依法行政,现就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规范执法意识 (一)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电监市场[2009]51号发文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19
实施时间:2010-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我会制定了《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跨省(市、区)电能交易和跨大区电能交易,是指电力企业与本省、区以外的电力企业开展的电能交易。具备条件的大用户(或独立配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跨省电能交易可以在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与省外的购电主体进行交易,也可由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闽建房[2009]30号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2009-11-18
实施时间:2010-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各县(市)房管局、建设局: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9]7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9-11-18
实施时间:2009-11-1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省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和由税务机关退还增值税税款的产品。 第三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申请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计算每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二)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属于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