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6447 条法规
关于支付2007年记账式[十八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支付2007年记账式[十八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国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2007年记账式(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2009年11月26日支付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718”,证券简称为“国债0718”,是2007年11月发行的7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4.35%,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4.35元。 二、本所从11月18日起至11月26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11月2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11月26日除息交易,并仅在当日采用提示性简称“XD国0718”。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关于2008年记账式[二十二期]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2008年记账式[二十二期]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09-11-17
实施时间:2009-11-17
法规类型:国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9年记账式国债 特别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6号),我公司将从2009年11月24日起代理兑付2008年记账式(二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次付息国债)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付息国债的债权登记日为11月23日,利息支付日为11月24日,具体信息如下: 证券全称 2008年记账式(二十二期)国债 挂牌名称 08国债22 交易代码 019822 付息代码 019822 期限 7年 年利率 2.71 % 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 每百元面值的利息 2.71元 二、我公司在确认代理付息资金到帐后,于11月23日进行兑息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兑息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相关结算参与人负责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根据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今年中央财政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而预留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加强新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当前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当前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1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来,我国部分省区市出现强降雪天气,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防范应对强降雪天气稳定生活必需品和交通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30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当前本市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大对粮、油、肉、蛋、菜、奶等群众生活必需品,成品油、液化气等重要商品供应和价格的监测力度,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价格的监测。发现市场异常情况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二、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市场的巡查,及时了解批发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09]6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16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如下方式办理手续: 一、对于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二、对于附件1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
关于确认哈尔滨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确认哈尔滨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09]15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16
法规类型:国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哈尔滨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改革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299号)的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确定哈尔滨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当地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执法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执法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地税函[2009]253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16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根据总局2009年执法资格考试的安排,定于2009年11月27日举行全省地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9年11月27日上午10:00-11:30. 二、考试地点 2009年新录用公务员培训班的人员考试由汤山南京市局培训中心统一组织。 其他人员分为三个考点:其中省局、南京、扬州、泰州、镇江设置南京考点;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园区设置苏州考点;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设置宿迁考点。 南京考点考生报到、考试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南京市地税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南京市局培训中心李朝印;电话025-84101504;手机:13952093133. 苏州考点考生报到、考试地点:苏州市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征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征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办发[2009]339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缓解当前全市天然气供求矛盾,合理平衡气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支持工业经济快速复苏,参照兄弟省(区、市)的普遍做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征车用G附加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G附加费标准为1.62元/立方米,由加气站在销售G时随销售收入一并收取,并向消费者出具重庆市G附加费专用收据。 二、G附加费由供气企业在向加气站供气时,负责集中收缴并汇缴市财政,其收缴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三、G附加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车用G附加费开征后,对使用G的城市公交车(含“面的”车)、农村客运汽车实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粤府令第141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10-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
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63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16
法规类型:营业税, 发票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建筑业、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为加强两个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并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近年来,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取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二OO九年杭州市第四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发文标题: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二OO九年杭州市第四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杭经投资[2009]387号发文部门: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1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主攻工业、决战工业、稳定工业”的决策,加快实施“工业兴市”战略,进一步落实提升发展传统优势工业、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三位一体”的工业发展方针,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投入力度,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委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2009年杭州市第四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现印发给你们。 2009年杭州市第四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共46项,计划总投资21.7亿元。这批项目涉及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基本明晰。 我
关于2004年记账式[十期]等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记账式[十期]等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16
法规类型:国债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9年记账式国债 特别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6号),我公司将从2009年11月25日起代理兑付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等两只国债(以下简称本次付息国债)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付息国债的债权登记日为11月24日,利息支付日为11月25日,具体信息如下: 证券全称 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2005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 挂牌名称 04国债(10) 05国债(13) 交易代码 010410 010513 付息代码 010410 010513 期限 7年 7年 年利率 4.86 % 3.01% 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 每年付息一次 每百元面值的利息 4.86元 3.01元 二、我公司在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广州市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欠税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广州市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欠税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9]339号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16
实施时间:2009-11-16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广州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名单通告如下(见附件1)。名单所列的纳税人应迅速缴清税款,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我局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追缴。
相关附件
欠税纳税人名单.doc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的紧急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请各上市公司组织相关财务部门和人员就上述两项文件进行认真讨论,并将有关反馈意见在2009年11月17日下班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以下联系人: 联系人:肖金锋 电话:0755-25918135 邮箱:jfxiao@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3: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