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1729 条法规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9-29
发文标题: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9-29 实施时间:2009-10-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09-29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9-29 实施时间:2009-9-29 法规类型: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季报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9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9-09-29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9-29 实施时间:2009-9-29 法规类型: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9年9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9]55号发文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9-09-28
发文标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陕政发[2009]55号发文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9-28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陕西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级制订实施意见,市县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
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公约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9-09-28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资信评级行业公信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并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经协商达成共识,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一致性的原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珍视行业声誉,共同提升行业公信力。   第五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尽职尽责完成证券评级工作,努力为市场提供专业、优质的证券评级服务,确保评级结果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六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提高证券市场资信评级的透明度,充分披露评级依据、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持续改
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统[2009]52号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统计局 2009-09-28
发文标题: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统[2009]52号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统计局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9-28 法规类型: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统计局、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参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监察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监察部, 商务部 2009-09-28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土资发[2009]1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监察部,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9-2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
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49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09-28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9]249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10-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粤劳社发[2009]29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2009-09-28
发文标题: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粤劳社发[2009]29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9-28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简称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在我省就读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大学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09-28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办发[2009]3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9-2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供应和管理,确保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和重点旧区改造项目动迁对安置房源的需求,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已安置房源回购的适用范围  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二、回购的实施部门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原则上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37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09-28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9]37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9-28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总局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自2009年9月份(税款所属)起执行。  二、市局经统计、测算及综合各方面因素,暂将我市“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的标准值确定如下:  (一)增值税税负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16.8%;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6%;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9%;  4.飞机维修为9%;  5.垃圾发电为15%;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8%。  (二)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26%;  2.促进残疾人就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09-28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姜伟新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9-09-28
发文标题: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9-28 法规类型:配额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〇三年第4号),制定了《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10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9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7年至2009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2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9-09-28
发文标题: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2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9-28 法规类型:配额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0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授权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0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2009]107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09-28
发文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府办[2009]107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9-9-28 实施时间:2009-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