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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9-11-24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24 实施时间:2009-11-24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深圳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局于2009年10月启动机构改革,调整后的新机构2009年11月30日正式运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立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及蛇口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等6个副处级机构,为各区国家税务局(盐田区除外)及蛇口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主要职责:在本辖区内,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凭证的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含蛇口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区国家税务局同址办公。  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
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调研与宣传工作的通知
财农便[2009]29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11-23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调研与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农便[2009]29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1-2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进一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工作,跟踪和掌握重点县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交流和宣传重点县建设的经验和成效,扩大重点县建设影响力,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调研与宣传工作。  一、认真开展小农水重点县调研活动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本省(区、市)调研活动。除利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力量外,可邀请政府研究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单位等参加调研。座谈时可邀请农户、用水户协会负责人、基层干部等参加。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也将组织调研组,选择部分省市开展典型调研。  调研可采取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既要掌握整体情况,又要进行典型分析,既要准确判断形势与重点,又要力争提出可操作的政策建议。主要调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4号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11-2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银监发[2009]104号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2-1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7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9-11-2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加强住房改革支出资金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根据财政部编制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考核评比范围的中央单位,是指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编制说明的系统性。   第四条 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考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378号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9-11-23
发文标题: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甘国税函发[2009]378号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1 法规类型: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甘肃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
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09]1421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09-11-23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深圳):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变更申请。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分类:  (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的更名;  (二)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已改变的变更;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发生并购等重组行为(无论企业名称是否变更)的变更。  二、根据企业变更的种类,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对于第(一)类更名,须提供: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更名的基本情况和变更原因等。  2.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对于第(二)、(三)类变更,须提供(其中材料5~8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变更的基本情况,如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经营业务或生产技术活动是否发生重大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总工会关于对杭州市区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321号发文部门: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11-23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今年初,市委、市政府动员全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倡导企业不裁员、不减薪,并对承诺2009年不裁员的企业进行了表彰,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办[2009]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主城区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2009年内,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且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2009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退职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或辞职的除外)少于单位平均参保人数1%的主城区企业。市委市政府表彰名单详见《关于表彰杭州市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的通报》(市委[2009]4号)、《关于表彰杭州市第二批社会责任建设先进企业的通报》(市委[2009]21号)。  已享受困难企业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稳定就
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24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11-23
发文标题: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9]124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1-23 法规类型:保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应当履行六项职责。为了明确保监局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形成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保监局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直接参与者和具体执行者,是偿付能力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各保监局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项偿付能力监管职责,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保监会机关的沟通。  (二)各保监局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我会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规,及时总结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的思路、做法和经验,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水平。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  (一)偿付能力信息通报  1、保监会于每季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2009-11-23
发文标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1-23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规范。《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强调了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指明了司法统计工作改革与发展方向,提出了加强司法统计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保障等要求。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年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推进司法统计改革,努力提升司法统计水平,充分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现提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4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11-23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9]4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1-23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抵免税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免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二、纳税人申报抵免税额的,应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主管税务所填报《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申报单》(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单,各局自印);以及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
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9-11-23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1-23 法规类型:基金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基金销售机构: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上安全可靠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协会组织制定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门户网站  第四章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  第五章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直[2009]6号发文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11-23
发文标题: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工商直[2009]6号发文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10-3-1 法规类型:业务管理,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披露行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浙江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
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296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9-11-23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经贸[2009]296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1-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中储粮总公司要合理布设临时收储库点,扩大收储库点范围,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要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全面启动玉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0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9-11-23
发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府发[2009]110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1-24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
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4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人寿保险冠名发票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的票种如何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需要暂时保留的票种  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二、需要简并的票种和启用的新版发票规格  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