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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企[2008]184号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8-10-22
实施时间:2008-10-22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
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建[2008]69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0-17
实施时间:2008-10-17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工程决算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全面掌握在建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来源构成、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况,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和《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和说明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均要按本通知的规定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一)具体编报范围包括: 1
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8]115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8-10-17
实施时间:2008-10-17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监察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法制办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 费用
实际发生金额(元)
批准支持金额(元)
申报材料明细:
申报材料明细:
本企业申请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万元,同时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外经贸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外经贸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项目资金总额(万元)
申报资金总额(万元)
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
总额(万美元)
上年度出口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
经审计上年度企业净
利润(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
是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
是否通过国际安全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
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
国际招标中标项目
符合环境保护政策
项目技术水平国际或
是否得到政府资助
本企业申请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万元,同时承
关于给予税务系统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发文标题:关于给予税务系统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9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0-16
实施时间:2008-10-16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今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迎难而上、顽强奋战,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并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全国税务系统特别是地震灾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以灾情为命令,视时间如生命,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力以赴投身抗震救灾,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保护税收设施、重建税收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努力投入灾后重建工作,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安县地方税务局等8个集体、蒋海泉等15名个人记一等功,为四川省国家税务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标题: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沈政发[2008]21号发文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10-15
实施时间:2008-10-15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沈阳发展创造良好服务环境,现就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作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赋予“一市三县”,即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一市三县”需上报国家和省的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手续,即时办理。 二、取消“货车通行证”、“罚没许可证”等8项市级审批事项。除涉及资源、环保、生态、节能、安全等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外,所有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开放。 三、政府各部门保留的110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车辆、驾照、农机、出入境管理四个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处室审核、一个领导批准、一
关于统计调查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统计调查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办发[2008]10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8-10-15
实施时间:2008-10-15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资源的使用情况,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有效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007年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内容 (一)税法宣传费用。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宣传资料和辅导培训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 (二)纳税服务载体费用。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和短信平台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 (三)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费用。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中支付调查机构、聘请监督评价员和调查结果分析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 (四)人力资源配置。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财资[2008]138号发文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10-14
实施时间:2008-12-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发文标题: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发文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文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10-14
实施时间:2008-12-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甘肃
发文内容: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已经2008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关于报送财政部拟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函
原批准(备案)文号
全国地方税税源调查
国统制[2006]27号
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表
全国税收资料调查
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表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企业财务会计主要指标月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财购[2008]23号发文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10-13
实施时间:2008-10-1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及单位;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效率影响着部门预算支出的质量和效果。当前,财政支出一定程度上存在进度缓慢、资金到位率较低、财政资金闲置等问题,其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滞后、项目组织进度迟缓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为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完成全年政府采购任务,根据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的规定〉的通知》(晋财预〔2008〕73号)及《关于改进和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07〕1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是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2008年部门预算核定为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未完成部分应在本文件下发后10日内编报完整的政
关于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及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的复函
发文标题:关于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及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办综[2008]8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0-13
实施时间:2008-10-1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你署财务装备司《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关于申请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的函》(财装函[2008]65号)和《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关于申请退还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的函》(财装函[2008]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罚没收入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同意分别退还银川海关拍卖车辆罚没款12.8万元,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罚没款110万元。请你署按现行有关规定,填制《退库申请书》并附相关缴款原始凭证复印件,到我部(国库司)办理退库。上述退款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509”项级科目“罚没收入退库”。 此复。
关于下达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下达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2008]41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0-10
实施时间:2008-10-1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从2008年起,核定你省(区、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国有农场因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造成的减收。以后年度不再发文。 请你省(区、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精神,加大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资金专项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表(不发地方)(略 财 政 部 二
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