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05 条法规
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1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3-30
发文标题: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械[2005]11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3-30 实施时间:2005-10-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影像IP板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影像IP板:用于CR系统X光影像的存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同视机:用于对弱视、斜视、立体视眼类缺陷的检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排卵测定器:用于对妇女的唾液进行分析,测定妇女排卵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透析器复用机:用于对使用后的可复用透析器进行冲洗、消毒,使可复用透析器达到可再次使用的标准。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便携电凝刀:由保护帽、笔尖、电热丝、笔身组成,电源由低压碱性电池提供,不与高频电机连接,为一次性无菌产品,用于组织凝结、小血管止血。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套管针:内窥镜配套用手术器械,用于插入气腹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5-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我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可在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是
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特急]
署监发[2005]]13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05-03-25
发文标题: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特急] 发文文号:署监发[2005]]13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5-3-25 实施时间:2005-3-25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材质量,方便边贸进口,根据国务院批复,决定开放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等共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中药材通过上述口岸进口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4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5-03-2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
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α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5-03-16
发文标题: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α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5-3-16 实施时间:2005-3-1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辽宁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进口药品重组集成干扰素α注射液(商品名:干复津)最高零售价格的函》(辽价函[200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向中国供应的重组集成干扰素α(原名为复合干扰素α,商品名干复津),经美国安进公司许可已改由日本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生产,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批准,因此,其价格可继续按我委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28号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0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0]42号号文件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是指:用于门诊、病房楼等医疗卫生业务用房的修缮、改(扩)建和新建的支出;医疗器械、医用设备购置的支出;医疗业务的房屋、设备租赁的支出;承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护支出。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和卫生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按全额缴纳各项税收。   三、对已取得执业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减免税期限可自卫生行政部门分类核定登记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免征有关税收。   四、对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分类核定的医疗机构,一律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税收征管。   五、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6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 2005-01-31
发文标题: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卫规财[2005]6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2005-1-31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厅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规范厅直各单位政府采购运作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及对我厅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厅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分类管理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经省财政厅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在宁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宁外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非驻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委托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对属于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将试行部门集中采购。凡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采取使用单位联合招标采购方式或委托省级集中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通知
-- 上海市物价局 2005-01-29
发文标题: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5-1-29 实施时间:2005-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医疗机构:  为落实卫生部组织的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对2004年中标的高值医用耗材在本市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办法  中标耗材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1+进销差率)  其中:中标价为公布的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进销差率实行差别差率(详见附件)。  二、中标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的公布和执行  本次中标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将在《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和上海价格信息网上公布。本市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执行。  在上海市物价局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中,尚未实行集中采购的植入型医疗器械,仍按《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上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上述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2月
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8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01-20
发文标题: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5]8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5-1-20 实施时间:2005-1-2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用运动员注册等收费标准的函》(体经济字[2004]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2年11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2632号)规定,运动员注册费、段位考评认定费、车手等级认定费、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和比赛报名费的收费标准,试行2年。根据试行情况,同意正式执行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其他规定继续按照计价格[2002]2632号文件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规财[2004]47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2004-12-31
发文标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卫规财[2004]47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4-12-31 实施时间:2005-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
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4]410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2004-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内部岗位或科室,加强和改进经济核算工作,科学制定奖金分配实施办法。我部将于2005年组织检查文件的落实情况。  卫生部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  为深入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现就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2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4-12-1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04-12-09
发文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发文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中央军委 发文时间:2004-12-9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药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军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军队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635号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12-06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医疗保险磁卡,参保人员可凭磁卡和医院的处方在指定的药品销售店购买药品。为了支持我市医疗保险改革,方便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购买药品,根据市医保中心的要求,市局印制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统一发票”。此票为3联电脑连接式打孔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使用54克无碳水印纸,第二联为存根联,使用45克无碳纸,第三联为记帐联,使用52克无碳纸。发票规格为15.30×7.8cm,每箱1000份。发票行业代码为6其他,代码为150000460030。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720号)规定,每份销售价格为0.24元,每份印制价为0.22元。各区县(市)局接本通知后,可到市局领取。今后,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指定的药品销售店购买药品,各药品销售店必须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使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各区县(市)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5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4-11-24
发文标题: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农业部令第45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11-24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杜 青 林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 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