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05 条法规
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12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9-29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4]212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9-29 实施时间:2004-1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我局已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243号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4-09-28
发文标题: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沈地税函[2004]243号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9-28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启用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行业开始启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及《辽宁省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范围   1.省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规定本次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范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款票据。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卫发[2000]29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363号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4-09-23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函[2004]363号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9-23 实施时间:2004-9-1 失效时间:2008/8/29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由于今年药品零售价格下降,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零售毛利率、增值税税负率分别降到15%和2.5%左右。为使增值税预征率与企业税负率基本一致,平衡各地税收利益,根据省局赣国税发[2002]3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将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2.5%。  此外,经结算,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2003年度应在各地缴纳增值税与各地已预征入库增值税相差很小,因此对结算的2003年度应补、应退增值税不向各地分配调整,由南昌市主管国税局与公司总部据实进行调整,请依照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9月23日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4]32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2004-09-23
发文标题: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规财发[2004]32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4-9-23 实施时间:2004-9-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04]80号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04-09-16
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社[2004]80号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9-16 实施时间:2004-9-1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4]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苏民发[2004]5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金的筹集  (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  (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安排农村医疗救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省财政对苏北五市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所属乡镇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省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地方筹资情况挂钩。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字[2004]166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4-09-14
发文标题: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电字[2004]166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9-14 实施时间:2004-9-1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即将向社会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将据此进行适当调整。为保证这项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我委决定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前,暂停我委对现行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核定及有关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工作。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现行政府定价药品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检[2004]305号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2004-09-06
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检[2004]305号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4-9-6 实施时间:2004-9-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驻皖有关机构、军事机构、武警安徽省总队后勤部: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推进医疗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维护医患双方
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4]15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4-08-30
发文标题: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电字[2004]15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8-30 实施时间:2004-8-3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80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核定时间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的规定,我委正在研究制定部分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在方案公布实施前,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和[2002]2822号及计办价格[2002]625号公布的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且与GMP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性零售价格可以继续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2004年第1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4-08-13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局长:李长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7-15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7-15 实施时间:2004-7-1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委制定了18种药品的单独定价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一)。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  二、奥美拉唑等9种药品,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二)。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为我委制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以此意见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时间应在2004年8月6日之前。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4]32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07-06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法[2004]32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7-6 实施时间:2004-7-6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本局机关各司(室):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和反复论证确定的。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对食品药品实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4]63号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2004-07-02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医疗单位:   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加强行业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减轻病员不合理负担,进一步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财社[2002]4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的精神,现将《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精神,现就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简称药占比)、进一步完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超比例的药品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
关于药品进口备案和退运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4]33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04-06-2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等情况,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药品检验符合规定后,方能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为进一步方便药品的通关,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药品通关效率,规范口岸管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此类药品的通关备案和口岸检验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并对药品的退运管理制定了明确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凡《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可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不再出具《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但需在《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备注中注明“该批药品待抽样检验,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进口单位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上述《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手续。   三、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2日内,
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法[2004]118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4-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打击“血头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审理好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当前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审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