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24 条法规
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生产的昌河牌系列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昌河牌
轻型客车 CH6353 2003.8.25-2003.12.31
Cit501 3XJB 2003.8.25-2003.12.31
CH50l 3~Oc 2003.8.25-2003.12.31
CI-15013XYZ 2003.8.25—2003
关于海马牌HMc7l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61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6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高尔夫(G01f)、奥迪(AUDI)及宝来(BORA)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高尔夫 (Golf)牌
系列轿车 Golfl.6
Golf2.O 2003.6.8-2003.12.31
Golf2.OAT
F~7164
FWl64AT 2003.6.26-2003.12.31
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旅牌系列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根据财税[2000]26号的有关规定,对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金旅牌系列轻型客车 XML6482BZ
XML6482BG
XML6482BP
XML503lBXGC
XML503lBⅪH
XML5031BXOC
XML503lBXYZ
XML5032BXGC
XML5032BX
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度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飞度(FIT)牌HG7130、HG713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l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2、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根据《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
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保证伤残人员人身安全、劳动就业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和提高伤残人员的权益,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
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10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27
实施时间:2004-7-1
失效时间:2005/7/1 0:00:00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为简化“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管理,经研究,现就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现已确定的列名钢铁企业准予经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业务外,审批、确定新的列名钢铁企业,不再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审定,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审定。其中列名钢铁企业跨省子公司的确定,由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其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确定的列名钢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相当
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烟办[2004]437号发文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时间:2004-7-8
实施时间:2004-7-8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保持良好的烟叶收购秩序,提高对烟农的服务水平,严肃收购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叶的专卖管理规定和烟叶收购政策,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国家局制定了《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 为保持良好的烟叶收购秩序,提高对烟农服务水平,严肃收购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叶的专卖管理规定和烟叶收购政策,现对烟叶收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和纪律。 一、七条要求 1.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帮助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6-30
实施时间:2004-6-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正式发布,其中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并对实行备案及核准的投资项目类别做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掌握汽车行业投资情况,统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我委工业司研究制定了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并拟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电子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文件、备案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和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报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求建议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发文标题: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发文文号:卫监督发[2004]212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4-6-29
实施时间:2004-6-2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烟科[2004]393号发文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时间:2004-6-28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于今年初印发了《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再生产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并保存好原始数据。 三、今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仍可继续销售。 四、各级烟草质检站要加强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的质量监督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 二00
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82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6-25
实施时间:2004-6-25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