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89 条法规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6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1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8-07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6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1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8-7 实施时间:2006-8-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6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6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七日 相关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6批).doc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5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8-07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5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8-7 实施时间:2006-8-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5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5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七日 相关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5批).doc
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部分输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商品税号调整的紧急通知
苏外经贸贸管函[2006]10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6-07-31
7019590010 覆铜箔板用玻璃纤维布 7019590000 其他玻璃纤维织物 7019590090 其他玻璃纤维织物 7019520000 每平米重≤250g玻璃长丝平纹织物 宽度超过30cm,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特 7019520010 平米重≤250g覆铜箔板用玻璃纤维平纹布 宽度超过30cm,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特 7019520090 其他平米重≤250g玻璃长丝平纹织物 宽度超过30cm,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特
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   (一)申报   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6-07-24
发文标题: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7-24 实施时间:2006-7-24 法规类型:反倾销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税则号列:39079900,该税则号列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除外),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
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现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4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4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7-19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4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4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7-19 实施时间:2006-7-1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4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4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4批).doc
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40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客车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客车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具备规定条件的改装类客车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   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三)符合《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客车生产条件》,见附件一)的规定。   经审核,具备上述条件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可获得客车底盘生产资格,并纳入整车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初审   《公告》内具有改装类客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具备条件的,方可提出申请。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3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3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7-14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3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3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7-14 实施时间:2006-7-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3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3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23批).doc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2006年第53号公告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6-07-13
发文标题: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发文文号:商务部2006年第53号公告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6-7-13 实施时间:2006-7-13 法规类型:反倾销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1月22日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   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发布2005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经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1月10日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税率调整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调整为60.02%。   2006年3月9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113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6-07-12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发[2006]113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12 实施时间:2006-7-12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印发是总局为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解决连续生产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公平税收负担的举措,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明确内部部门分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切实做好领用、审核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一)要指定政策法规部门专人负责证明单的管理,建立证明单的领用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领用单位名称、领用时间、领用经办人名称、领用份数、领用证明单号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壹枝笔[软红]”牌号卷烟进行零售价格采集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6]158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6-07-12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壹枝笔[软红]”牌号卷烟进行零售价格采集的批复 发文文号:青国税函[2006]158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7-12 实施时间:2006-7-12 法规类型: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崂山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壹枝笔(软红)”牌号卷烟进行零售价格采集的请示》(青崂国税发[2006]42号)收悉。根据市局印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青国税发[2003]117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自2006年6月起,采集条盒软盒“壹枝笔”(软红)牌号卷烟(详见附件)的零售价格,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信息资料。你局应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4号)要求,将该牌号规格卷烟样品的电子扫描图像通过局域内网传递给市北、李沧、开发区政策法规部门,供上述单位采集卷烟价格信息时参照使用。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卷烟厂迁址崂山后,你局应选定2-3户卷烟
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
海关总署2006年第40号公告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6-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61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1月,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适用的税率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为60.02%,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 INC.)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并发布了2006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6-30
发文标题: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6-30 实施时间:2006-7-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铜冶炼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备案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关于加强电石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22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6-28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电石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产业[2006]122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6-28 实施时间:2006-6-2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电石行业结构调整工作,我委对现有电石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度,现将电石生产企业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电石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电石行业结构调整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提出的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对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并针对本地电石行业的现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