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34 条法规
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3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3-12-03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SGM7200型别克牌轿车,从2002年10月8号起,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3-11-04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03]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1-4 实施时间:2003-11-4 法规类型: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
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6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20
发文标题: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6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0 实施时间:2003-10-20 失效时间:2008/7/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br>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6号<br>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br>   发文时间: 2008-12-9<br>   实施时间: 2008-7-1
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17
发文标题: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5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失效时间:2008/7/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br>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6号<br>   发文部门
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09
发文标题: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1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9 实施时间:2003-10-9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9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9-12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原文如此http://www.mof.gov.cn/news/20050519_1991_6935.htm)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昌河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构徘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昌河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
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3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H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 I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6-06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雷铁龙等牌号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8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2PL型、毕加索牌DC72002.0i型轿车,2001年4月6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3X、DC7163SX、DC7163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2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6-06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80型等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5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自动档)、2002年6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手动档)、2002年1月20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80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2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06-05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3]2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5 实施时间:2003-6-5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结合管理软件的要求,市局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后,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关资料整理保管办法,建立"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退(免)税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岗位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2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05-2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现对本市应用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税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退税登记程序   1、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确定其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及退免税方法等信息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2、退税机关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定,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在试点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征税机关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补充采集。企业需填写《申请表》(代用)上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对其中主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税方法等审核无误
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5-09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支持我国大中型铜冶炼企业,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重点铜冶炼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继续用作企业的技术改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企业名单及数量。享受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企业名单及进口数量见附件1。核定的年度进口量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进口铜原料,仅限于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   二、进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对“专项”铜原料进口实行统一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综合[2003]276号)执行。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一律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五矿有色”)代理进口。未经“五矿有色”统一询价、统一签订进口合同的铜原料,不能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过去签订的长期合同,须经“五矿有色”确认后,方可纳入先征后返的范围。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每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03]1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4-17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3]1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4-17 实施时间:2003-4-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精神,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对培育壮大我省机械冶金、电子信息支柱产业,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新跨越具有重大意义。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的《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八大重点产品链和德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基地实施规划纲要》(以下简称“1+8”工程纲要)。现就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优势,大力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新跨越  处于工业中心地位的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动机和动力源,是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法宝。  我省通过“一五”、“二五”、大规模三线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建
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4-09
发文标题: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38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4-9 实施时间:2003-4-9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调拨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57号)收悉。关于啤酒生产集团为解决下属企业之间糖化能力和包装能力不匹配,优化各企业间资源配置,将有糖化能力而无包装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啤酒液销售(调拨)给异地企业进行灌装,对此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  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帐,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  三、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