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62 条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3]454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3-3-10
实施时间:1993-3-10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地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发布了中国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经我署研究并商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经贸部门签发的有效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的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 设限国家,系指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洲共同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 二、我国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名单附后)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三、有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地方修建革命纪念馆所需建设资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地方修建革命纪念馆所需建设资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1993]9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3-2-11
实施时间:1993-2-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所需建设资金问题的请示国务院: 去年以来,不少地方向我委写报告,要求修建革命纪念馆,并要求国家安排投资,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关于地方修建烈士陵园、纪念碑(塔)等设施投资问题,按有关文件精神和过去的作法,所需投资原则上由地方安排,国家不予补助。如一九八五年上海市要求修建龙华纪念馆,并要求国家补助投资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在批复中指出:“鉴于目前中央财政很紧,过去其它省市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所需经费均由地方自行解决,因此,国家难以安排烈士陵园的建设投资。”一九八六年我委在处理各地要求修建革命纪念馆的有关事宜时,曾给国务院写报告,建议烈士陵园、纪念碑(塔)等均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当时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 根据上述情况及目前国家财力的状况,我们意见,今后凡地方要求修建的纪念
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附件: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行为, 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系统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从事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
关于转知经贸部《对美出口钢材及钉丝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转知经贸部《对美出口钢材及钉丝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2]56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2-11-28
实施时间:1992-4-18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接经贸部明传电报通知,称中美两国政府《关于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已于三月三十一日到期。为此,特规定对美出口钢材产品中的钢材、铁钉、铁丝、钢丝、钢丝绳等五种产品均纳入现地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据此,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起,海关对上述商品对美出口凭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上述规定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
上述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标题: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
发文时间:1992-7-11
实施时间:1992-7-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7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物资的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物资供销机构是烟草行业的后勤部门,也是国家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国家在物资流通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条 烟草行业物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和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物资供销机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上级物资供销机构指导,负责本企业的物资供应。 第四条 物资经营机构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规定,烟草行业经营国家确定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烟
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中烟物[1992]第6号发文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
发文时间:1992-7-11
实施时间:1992-7-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物资部《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烟草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的统一经营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和管理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物资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在加强重要物资宏观平衡的基础上,组织社会资源,搞活流通;经营和管理国家物资部批准的18种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烟草工业重要物资24种(目录附后)。 第四条 接受国家委托,代理执行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 第二章 计 划 管 理 第五条 物资公司申报国家物资部批准经营的
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14号文件《关于寺庙教堂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请向有关宗教组织做好解释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发投资折旧和勘探费用摊销
(一)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不分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均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根据细则的规定计算折旧。油(气)田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中途废弃的油(气)田,其未折旧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本企业拥有的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二)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应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继续发生的勘探费用,可以逐年把当年的费用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不少于前述规定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非联合账簿费用税务申报和审计确认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非联合账簿费用税务申报和审计确认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油发[1991]02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1-10-8
实施时间:1991-10-1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合作勘探,开发,生产海洋石油所发生的非联合账簿费用的税务申报和审计确认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联合账簿费用是指与我国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外国石油公司发生的,与其上述活动有关,但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不能进入合同区联合账簿的费用. 二,外国石油公司(不论作业者公司还是非作业者公司)根据<税法>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时,应附送非联合账簿费用明细表,列明非联合账簿的费用项目,金额,并对主要费用项目的支出标准,分摊方法或支付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地点等有关情况做出必要的文字说明.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
现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涉外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设立在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经济开放区和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中从优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上述法规
关于进科加工中工艺性串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科加工中工艺性串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0]95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1-6-1
实施时间:1991-6-1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鼓励进料加工出口创汇,进一步适应某些加工行业的生产实际情况,本着既照顾生产特点、有利于发展进料加工业务,又防止宏观失控的原则,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对进料加工中因生产工艺必须串料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对工艺性串换,经营单位应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2.海关应严格按照所进口的原材料,按定单耗定额和应出口成品数量,并作为监管核销依据; 3.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4.对进口原材料滚动式加工出口,海关按进出总量平衡的换算原则进行核销; 5.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 上述规定暂时仅限于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行业属于生
关于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审批原则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审批原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一[1991]48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1-4-18
实施时间:1991-4-18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更好地贯彻海关工作“促进为主”的方针,深化海关业务改革,进一步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需要,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一些海关在对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监管的基础上,对进料加工试行多厂联合,集团保税。由于开展这一工作时间不长,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现将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审批原则通知如下: 一、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审批,其总原则应当是:既要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又要注意加强宏观监控,保证国家税收和各项监管规定、措施的落实。 二、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所进行的深加工业务应严格限制在关区内的同-个城市进行。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牵头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由若干个加工企业组成的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应生产同一最终产品出口。 四、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所属各加工企业应具备加工生
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0]20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0-11-27
实施时间:1991-1-1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