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50 条法规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4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08-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管理办法,针对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反映的意见,现就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产物品”的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中所述“中国产物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市场上购买的已征税物品(包括进口物品)。   二、关于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金额问题。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单位金额超过2000元的日常用品较少的实际情况,现调整为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票总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设备及物品予以退税。   三、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其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退税问题。本着互惠对等的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从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及所消费的水
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0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07-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 实施时间:2009-1-1
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京财税[1999]104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99-06-29
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和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监字〔1998〕21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   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范围是:   1.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主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又兼营其它的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的废旧回收业务与兼营其他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已分开核算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格认定:   1.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2.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兼营其他业务的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其退税与非退税业务未能分开核算。   第四条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需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手续:   1.填写“增值税先征
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发[1999]53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9-06-03
发文标题: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鲁政发[1999]53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3 实施时间:1999-6-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给体制,逐步解决城镇住房与经济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专门为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供给体制,是为适应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加快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在向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供给体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9-06-02
发文标题: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2 实施时间:1999-9-1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 (发展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 (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9-05-27
发文标题: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7 实施时间:1999-7-1 法规类型:工商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和审核手续)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拍卖企业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资格应当进行审核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拍卖法中有关条款的实施)  《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系指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
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云政发[1999]10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05-25
发文标题: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9]10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5 实施时间:1999-5-2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为搞好全省的食糖总量平衡,帮助制糖企业解困,切实解决向农民打“白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经贸〔1999〕471号文的要求,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原则,现将此次食糖收储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此次食糖收储数量为10万吨,储备期限1年。收储时间必须在1999年6月20日之前完成。  二、收储企业为省商业储运公司承储6万吨,省糖烟酒公司承储4万吨。  三、收储价格、动销价格按市场价由承储企业按“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确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备案。储备期间内省财政只负担储备贷款利息和储备费补助80元/吨,动销时所发生的一切盈亏均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四、随着储备食糖的不断入库,食糖市场销售价格可能回升,如果价格升到3000元/吨以上,即使收储任务尚未完成,承储企业也必须停止收储;根据食糖
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生字[1999]第20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1999-05-13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经生字[1999]第20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9-5-13 实施时间:1999-5-1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京政发〔1999〕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 知》及京政办发〔1999〕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 二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的精神,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北京市煤炭主管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加强北京市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1998-12-01
发文标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8-12-1 实施时间:1998-12-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对违视、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10-06
发文标题: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8-10-6 实施时间:1998-12-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 打击和防范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贸企业(指各类经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以下均同)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 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代理合同、 进出口合同和
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监发[1998]2号发文部门:监察部, 建设部, 财政部 监察部, 建设部, 财政部 1998-09-22
发文标题: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监发[1998]2号发文部门:监察部, 建设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8-9-22 实施时间:1998-9-22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监察、建设、财政厅(委、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少数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的少数干部,存在违反规定突击分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公房私租、以房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公有财产的流失和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严重影响干群关系,阻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肃纪律,保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现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沪财办[1998]5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8-09-04
为贯彻落实市府 《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 (沪府发(1998)对号),加快危棚简屋改造,现就有关财政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财政定额补贴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实施对“365”危棚简屋改造可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定额补贴申请。   2、定额补贴额为:对已列入 199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40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1平方米,市定额补贴300元;对其余8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 1平方米,市定额补贴900元。   3、申请定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 开发单位的定额补贴申请报告;   (2)市房地局对“365”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认定文件;   (3) 市房地局局长和危棚简屋所在区区长签字的《改造危棚简屋项目拆迁进度认定表》   (4)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经市住宅发展局认定的文件;   (5) 定额补贴清算时还需提供经拆迁地财政部门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实际耗用情况表》   4、补贴的支付。定额补贴原则上分两次拨付:   (1) 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启动时,市财政局按补贴范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令第249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1998-08-05
发文标题: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249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8-8-5 实施时间:1998-8-5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购销活动,惩处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以及与粮食购销活动有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粮食购销的规定。  前款所列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粮食购销的规定,《粮食收购条例》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粮食收购条例》对其处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中,如实记载粮食购销成本、收购量、库存量,以及粮食购销的盈利和亏损,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包括收购、储备、调销贷款,下同)和国家拨补的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虚报、伪报粮食收购价格、收购量、库存量或者
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计电[1998]53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8-06-04
发文标题: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电[1998]53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6-4 实施时间:1998-6-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有关规定,现就部分成品油作价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  (一)上述四种油品的出厂价格要与汽油出厂价格保持合理比价。以90#车用汽油为1,液化气为0.85-0.95,灯用煤油0.9-0.95,化工轻油0.8-0.85,非化肥用重油(减压重油)0.4-0.5,其他船用重油、内燃机燃料油、常压重油、A重油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按照现行与减压重油出厂价格比价关系自行确定。  (二)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3年内逐步到位,实现与汽油的合理比价。计划内民用液化气调价前需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价
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司收费函[1998]41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8-04-29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司收费函[1998]41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4-29 实施时间:1998-5-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国内贸易局市场建设管理司:  你司《关于重新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司发市综字[199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拍卖师培训费(含讲课费、外地教师聘用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其它杂费等)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计收。  二、报名考试费(含试卷、准考证、阅卷费、考场租用费等)按每人次80元计收。  三、注册费:首次注册20元/人,再次注册(每年一次)10元/人。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费10元/证。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