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13 条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7-11-18
实施时间:1997-11-1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售房手续的,责令售房单位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对售房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售房款,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1997]7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7-10-21
实施时间:1997-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 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 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 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关: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研究, 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 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 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三、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退(免)税计算办法
(一)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品名、数量、含棉率及棉花单耗,企业必须如实申报 。产品出口后,由海关按照纺织总会的部颁标准审核棉花单耗及耗用棉花数量,作为主 管出口退税
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 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本法规有关营业税规定被以下法规废止 :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
关于颁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文物)厅(局)、文物管理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规范文物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物事业单位自身特点,我们制定了《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
关于清理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清理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署税[1997]440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7-5-28
实施时间:1997-5-28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北京、大连、南京、黄埔、湛江、海口、南宁、厦门、武汉、昆明、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满洲里、呼和浩特、天津、九龙、青岛、上海、广州、福州、拱北、拉萨、汕头、江门、杭州、乌鲁木齐、南昌、合肥、宁波、成都、贵阳海关: 近年来,汽车零部件进口数量增长很快,1996年进口总金额及审价补税额均居各类进口商品前列。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管理,防止和打击利用伪报数量、车型、低瞒报价格等方式进行逾逃税的违法活动,总署决定对现有进口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进行清理。具体步骤如下: 一、请上述各关将目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点名称(具体港口或码头),该监管点海关的建制(如处、科、组),查验和征税、审价人员数量及业务能力作出详细说明;对该口岸1996年全年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总金额和征税总额作出统计。 二、在此基础上,上述各关向总署提出本口岸的
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贸公司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257号)收悉。关于你局反映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 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11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部门:人事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4-25
实施时间:1997-4-25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由于情况特殊,目前存在不少困难,其中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改革予以妥善解决。近年来,一些省、直辖市在监狱系统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较好地解决了拖欠养老金问题,促进了干警、工人思想和社会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精神,保障监狱系统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经研究,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养
海关总署发布实施《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海关总署发布实施《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稽[1997]340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7-4-21
实施时间:1997-7-1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统一海关对报关员的业务水平要求,提高报关员队伍素质,规范报关员的管理,根据今年关长会议精神,决定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此,我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3号地外公布。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对现行报关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实现改革报关体制整体目标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关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不仅是稽查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涉及到监管、教育等有关部门,请各关注意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好培训、资格考试工作。 三、在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时,对现有的报关员,允许其在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稽[1997]307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7-4-8
实施时间:1997-6-1
失效时间:2006/4/29 0:00:00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62号对外公布。现将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关于改革报关体制,规范报关市场的整体要求,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署监一[1992]1417号)中有关报关员管理的内容做了较大调整。请结合本关的实际情况,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按本通知附件2的内容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近期将公布实施。考试办法公布之后。各海关应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完成报关员资格考试。并按《规定》做好报关员注册工作。 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报关员证件”,系指报关员卡。由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贸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调整样本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外经贸部贸管司根据钢材、生铁、锌锭等商品进料加工业务审批和经营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最近对上述三项商品“批复单”格式做了调整(样本附后)。现转发,请各关在进料加工登记备案时注意审核。
附件:(1997)外经贸管出便字第011号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4-3-11
实施时间:2004-4-1
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农字[1997]14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1997-2-21
实施时间:1997-2-2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附件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 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
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监[1997]102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7-2-12
实施时间:1997-2-12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去年度,我署就易制毒化学品等保税货物审批备案有关问题致函外经贸部,要求其予以明确。根据外经贸部《关于明确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函》([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348号)的答复,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均需分别报化工部、外经贸部准,企业凭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文中所称“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包括加工贸易方式。 二、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时,各关参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95号),凭有效进口许可证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三、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须凭有效进口许可证方可存入保税仓库;对以转口方式暂时进口的军民通用化学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贷款办),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西藏不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会议核算,规范财务报告,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93) 财世字第127号〕“财务报告”部分进行了修改,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 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 在总结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93) 财世字第127号〕“财务报告”部分所遇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的要求,经我部世行司和会计司共同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