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95 条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业已转发给你们。为便于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认定免税资格。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认定免税资格的,不得免(退)增值税。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并实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其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还要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我省将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使用规定另行通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须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此种发票,方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正式启用之前,可暂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属于单独经营废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5-14
实施时间:2001-5-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市商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报废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拼装车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无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非法交易市场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二、各级经贸委要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在国家新的政策出
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
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2001-5-8
实施时间:2001-5-8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部署,结合全国外经贸企业和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外经贸部决定调整部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的标准调整为:沿海地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亿美元或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经申请可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 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沿海地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审
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将典当行业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据此,现对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工作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漳州市财贸委员会关于加强拍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漳州市财贸委员会关于加强拍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漳政[2001]综4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1-4-3
实施时间:2001-4-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经济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漳州市财贸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强拍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日 漳州市财贸委员会关于加强拍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规范全市拍卖活动,加强对拍卖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和国内贸易局(原部)《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条例》、《办法》),结合漳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要加强拍卖管理工作的领导。 拍卖是一种新的商品流通方式,管理拍卖市场是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漳州市财贸委员会是全市拍卖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
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3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1-3-16
实施时间:2001-3-16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明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已经国家燕同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六条修正如下: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局长 王众孚
2000年12月01日
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标题: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文号:川委办[2000]8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0-11-17
实施时间:2000-11-1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17日 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0]49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电子信息类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电子信息类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信息产业部
发文时间:2000-11-1
实施时间:2000-1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 (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规[2000]4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0-10-24
实施时间:2000-10-2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律师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省司法厅协商,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启厢“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律师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接受服务者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专厢发票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收费的唯一合法有效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均不得代替:专用发票进行收费结算和财务报销。
二、专用发票代码为27-1,规格为176MM×94MM=48K(票样附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备查联(附卷宗),印色为绿色。专用发票采用水印纸印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由各市地按发票管理的要求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专用发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各地税务机关原自印有关律师事务所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00年12月底,自2001年1月1日起,非全省统一启用的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一律废止。
上述法规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批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具体保税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办):
为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整顿用海秩序、纠正无偿占用国家海域空间资源行为,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两项制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沿海各地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审批、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二、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非公益性港口和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旅游设施、养殖(含渔民个人海水养殖)、盐田、采矿及油气开发、管道铺设、排污倾废、围填海等海洋工程和设施。公益事业、军事、市政排污等非营利性用海活动;报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交海域使用金。
三、海域使用金是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30%上交中央财政,70%上交地方财政,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海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程序。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政策由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2000-3-15
实施时间:2000-3-15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食糖加工贸易管理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以下简称31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原糖(商品编码见附表)进口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轻工业局批准。 二、 各类开展以进口原糖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314号文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联合年检证明)、进出口合同、加工协议的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外经贸部和国家轻工业局。 三、外经贸部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征求国家轻工业局意见后,办理批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