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01 条法规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 信息产业部 2000-11-01
发文标题: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信息产业部 发文时间:2000-11-1 实施时间:2000-1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  (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10-24
发文标题: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规[2000]4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0-10-24 实施时间:2000-10-2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211号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07-1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律师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省司法厅协商,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启厢“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律师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接受服务者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专厢发票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收费的唯一合法有效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均不得代替:专用发票进行收费结算和财务报销。   二、专用发票代码为27-1,规格为176MM×94MM=48K(票样附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备查联(附卷宗),印色为绿色。专用发票采用水印纸印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由各市地按发票管理的要求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专用发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各地税务机关原自印有关律师事务所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00年12月底,自2001年1月1日起,非全省统一启用的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一律废止。 上述法规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6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04-27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批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具体保税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综字[2000]3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00-04-18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办):   为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整顿用海秩序、纠正无偿占用国家海域空间资源行为,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两项制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沿海各地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审批、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二、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非公益性港口和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旅游设施、养殖(含渔民个人海水养殖)、盐田、采矿及油气开发、管道铺设、排污倾废、围填海等海洋工程和设施。公益事业、军事、市政排污等非营利性用海活动;报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交海域使用金。   三、海域使用金是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30%上交中央财政,70%上交地方财政,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海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程序。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政策由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03-15
发文标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2000-3-15 实施时间:2000-3-15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食糖加工贸易管理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以下简称31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原糖(商品编码见附表)进口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轻工业局批准。  二、 各类开展以进口原糖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314号文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联合年检证明)、进出口合同、加工协议的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外经贸部和国家轻工业局。  三、外经贸部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征求国家轻工业局意见后,办理批复手续。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00-01-26
发文标题: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26 实施时间:2000-1-2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月5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使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公物的市场价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三条 公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铁岭市贸易局是本市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土地局等部门,应当按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市贸易局对公物拍卖进行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海关总署 2000-01-08
发文标题: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0-1-8 实施时间:2000-1-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48号   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多样性的发展,天然铀等核产品过境运输问题业已提出。鉴于核产品的特殊性,为规范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布实施。  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2000年01月08日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产品的国际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的核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由境外启运、通过
关于1999年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船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9]119号发文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1999-10-27
┏━━━━━━┯━━━━━━━━━━━━━━━━━━━━━━━━━━━━━━━━━━━━━━━━━━━━━━━┓ ┃      │                   职务工资标准                      ┃ ┃ 职务等级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 ┃船长    │391 │416 │441 │466 │491 │523 │555 │587 │619 │651 │683 │715 │747 │779 │811 │  ┃ ┠──────┼──┼──┼──┼──┼──┼──┼──┼──┼──┼──┼──┼──┼──┼──┼──┼──┨ ┃轮机长   │361 │383 │405 │427 │449 │474 │499 │524 │549 │574 │599 │6
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外经贸机电发[1999]599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9-10-14
发文标题: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发文文号:外经贸机电发[1999]599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1999-10-14 实施时间:2000-1-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招标竞争机制,保障国际招标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和从事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机构。凡从事上述业务的招标机构均实行资格审定制。  第三条 招标机构资格审定是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审定和定期复审。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招标机构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招标机构资格申请需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09-21
发文标题: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发文文号: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9-9-21 实施时间:1999-9-21 法规类型:股市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 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4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08-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管理办法,针对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反映的意见,现就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产物品”的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中所述“中国产物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市场上购买的已征税物品(包括进口物品)。   二、关于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金额问题。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单位金额超过2000元的日常用品较少的实际情况,现调整为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票总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设备及物品予以退税。   三、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其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退税问题。本着互惠对等的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从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及所消费的水
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0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07-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 实施时间:2009-1-1
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京财税[1999]104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99-06-29
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和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监字〔1998〕21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   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范围是:   1.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主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又兼营其它的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的废旧回收业务与兼营其他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已分开核算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格认定:   1.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2.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兼营其他业务的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其退税与非退税业务未能分开核算。   第四条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需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手续:   1.填写“增值税先征
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发[1999]53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9-06-03
发文标题: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鲁政发[1999]53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3 实施时间:1999-6-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给体制,逐步解决城镇住房与经济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专门为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供给体制,是为适应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加快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在向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供给体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