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51 条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2000-3-15
实施时间:2000-3-15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食糖加工贸易管理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以下简称31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原糖(商品编码见附表)进口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轻工业局批准。 二、 各类开展以进口原糖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314号文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联合年检证明)、进出口合同、加工协议的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外经贸部和国家轻工业局。 三、外经贸部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征求国家轻工业局意见后,办理批复手续。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26
实施时间:2000-1-2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月5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铁岭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物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使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公物的市场价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三条 公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铁岭市贸易局是本市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土地局等部门,应当按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市贸易局对公物拍卖进行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0-1-8
实施时间:2000-1-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48号 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多样性的发展,天然铀等核产品过境运输问题业已提出。鉴于核产品的特殊性,为规范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布实施。 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2000年01月08日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产品的国际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的核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由境外启运、通过
关于1999年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船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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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工资标准 ┃
┃ 职务等级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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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391 │416 │441 │466 │491 │523 │555 │587 │619 │651 │683 │715 │747 │779 │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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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 │361 │383 │405 │427 │449 │474 │499 │524 │549 │574 │599 │6
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发文标题: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发文文号:外经贸机电发[1999]599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1999-10-14
实施时间:2000-1-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招标竞争机制,保障国际招标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和从事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机构。凡从事上述业务的招标机构均实行资格审定制。 第三条 招标机构资格审定是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审定和定期复审。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招标机构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招标机构资格申请需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发文标题: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发文文号: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9-9-21
实施时间:1999-9-21
法规类型:股市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 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管理办法,针对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反映的意见,现就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产物品”的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中所述“中国产物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市场上购买的已征税物品(包括进口物品)。
二、关于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金额问题。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单位金额超过2000元的日常用品较少的实际情况,现调整为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票总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设备及物品予以退税。
三、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其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退税问题。本着互惠对等的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从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及所消费的水
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
实施时间:2009-1-1
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和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监字〔1998〕21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
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范围是:
1.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主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又兼营其它的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的废旧回收业务与兼营其他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已分开核算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格认定:
1.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2.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兼营其他业务的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其退税与非退税业务未能分开核算。
第四条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需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手续:
1.填写“增值税先征
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鲁政发[1999]53号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3
实施时间:1999-6-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给体制,逐步解决城镇住房与经济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专门为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供给体制,是为适应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加快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在向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供给体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2
实施时间:1999-9-1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 (发展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 (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发文标题: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7
实施时间:1999-7-1
法规类型:工商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和审核手续)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拍卖企业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资格应当进行审核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拍卖法中有关条款的实施) 《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系指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
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9]10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5
实施时间:1999-5-2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为搞好全省的食糖总量平衡,帮助制糖企业解困,切实解决向农民打“白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经贸〔1999〕471号文的要求,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原则,现将此次食糖收储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此次食糖收储数量为10万吨,储备期限1年。收储时间必须在1999年6月20日之前完成。 二、收储企业为省商业储运公司承储6万吨,省糖烟酒公司承储4万吨。 三、收储价格、动销价格按市场价由承储企业按“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确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备案。储备期间内省财政只负担储备贷款利息和储备费补助80元/吨,动销时所发生的一切盈亏均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四、随着储备食糖的不断入库,食糖市场销售价格可能回升,如果价格升到3000元/吨以上,即使收储任务尚未完成,承储企业也必须停止收储;根据食糖
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经生字[1999]第20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9-5-13
实施时间:1999-5-1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京政发〔1999〕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 知》及京政办发〔1999〕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 二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的精神,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北京市煤炭主管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加强北京市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8-12-1
实施时间:1998-12-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对违视、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