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978 条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公路发[2007]214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铁道部
发文时间:2007-5-8
实施时间:2007-5-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铁路局: 2006年6月,为加强公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部与铁道部联合部署了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对现有公铁立交上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整治工作实施以来,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部分省份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工作进度滞后、整治任务不落实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进一步加强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实施力度。开展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利民工程,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交通、铁路两部门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长江油运公司2006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长江油运公司2006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7]192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30
实施时间:2007-4-3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鄂国税函[2007]1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同意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在经批准的1050万元的限额内按不超过其收入2%的比例上缴总机构管理,超过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佰隆华禹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佰隆华禹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7]191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30
实施时间:2007-4-3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南京、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佰隆华禹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是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在南京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邮政局2006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邮政局2006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国税函[2007]224号发文部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30
实施时间:2007-4-3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省邮政局《关于申请库存集邮品报损的函》(局函[2007]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我们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同意山西省邮政局符合财产损失认定条件的库存损失净额6314.87万元,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7]190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30
实施时间:2007-4-3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是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附件: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1、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2、苏州万隆华宇物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业余电台呼号是识别业余电台的重要标志。所有业余电台发信台,均应持有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四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拟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业余电台的,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指配业余电台呼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拉日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拉日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藏国税函[2007]84号发文部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24
实施时间:2007-4-24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西藏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拉日铁路建设,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拉萨至日喀则铁路及那曲物流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26号)的精神,现就拉日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拉日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拉日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 对拉日铁路建设中标工程单位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耕地占用税 对拉日铁路线路占用的耕地以及拉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4-24
实施时间:2007-5-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7-4-24
实施时间:2007-6-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7]4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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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江西通信服务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单位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江西通信服务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单位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函[2007]120号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20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江西通信服务公司《关于江西通信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申请报告》(赣通财字[2007]1号)称,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从2007年度起,取消江西通信服务公司各设区市分公司的业务,目前,各设区市分公司已全部注销。鉴于江西通信服务公司各设区市分公司已注销的实际情况,同意从2007年度起,原各设区市分公司不再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进行监管,其所属的江西通信服务公司机关本部、江西通信服务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江西省邮电技工学校、江西友通通信设计有限公司和江西中移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5个成员企业,从2007年度起由江西通信服务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江西通信服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通信服务公司2005年度合并缴纳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07]169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19
实施时间:2007-4-19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90号)收悉。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7〕295号),同意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从事公路建设经营项目(不含汽车运综合配套服务)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7]21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7-4-16
实施时间:2007-4-16
法规类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支持黑龙江省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现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试点开展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在海关以“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进行管理的情况下,贸易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的,由于该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海关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境验放手续,外汇局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承运人和承运船舶均为中国国籍,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费、保费等相关费用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对于承运人在境外发生的
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
关于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水发[2007]174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7-4-13
实施时间:2007-4-13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海事局: 自2006年以来,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要求,积极推进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引航秩序提供了条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加快建立良好的港口公共服务环境,全面提升引航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引航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引航工作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港口经营安全,关系到港口的综合竞争力和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加强引航管理,对促进港口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国港口的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新的引航管理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港口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