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0 条法规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标题: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教外综[2003]35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10-23
实施时间:2003-10-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不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但已进行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9-19
实施时间:2003-9-1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重复建设,我局多次召开新开办企业审批管理座谈会,并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现就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过程中,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准确理解并掌握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3]48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8-28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二、 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票据使用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
关于核定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厅(局)、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经研究,现将“十五”期间及以后年度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自愿承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城市运动会。
二、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所需经费预算主要由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三、“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是:2003年第十届全国冬季运动会2500万元,2003年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4000万元,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9000万元。
四、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主要用于运动会举办经费和场地维修经费等,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五、“十五”以后年度除国家政策调整或有极特殊情况外
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2003-8-15
实施时间:2003-8-1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以下简称科研与服务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与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总局核拔到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科技服务经费; (三)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方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与服务经费应由科研与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总局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3-5-23
实施时间:2003-5-23
失效时间:2004/1/1 0:00:00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配合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作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本办法执行至2003年
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10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5-13
实施时间:2003-5-13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03]2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5-9
实施时间:2003-5-9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民政部,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卫生部在收到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存入本部门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属于定向捐赠的资金由民政部、卫生部直接从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拨付给指定用款单位;非定向捐赠的资金(包括国外捐赠收入和非定向捐赠物资的变价收入),由民政部、卫生部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上缴资金时,应在缴款单上注明"非典捐赠专项资金"。 二、非典捐赠专项资金收支应按"定向捐赠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单独设置明细账,分账核算。 三、非定向捐赠资金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使用时由民政部、卫生部提出使用方案商财政部,并向财政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书,
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2号),决定对参加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同时,许多单位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向个人发放了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实物用品。为了鼓励卫生医疗工作者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同时支持各单位进一步做好防止疫情扩散的工作,现就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有关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3]第7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3-1-15
实施时间:2003-1-15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标题: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2-12-27
实施时间:2002-12-2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内部分配要以按劳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国家药监局第35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2-10-30
实施时间:2002-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0月15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
关于暂停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咨询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暂停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咨询的通知
发文文号:药监注函[2002]231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2-10-30
实施时间:2002-1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局制定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重新确定了新药的定义,设立了新药的监测期制度,并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注册管理职能作出新的规定。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将依法作出较大调整。为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工作的调整,做好工作的衔接,经研究决定:1.自2002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受理各类药品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经收到的品种,应当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按照原《新药审批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镇政办发[2002]13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2-9-6
实施时间:2002-10-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办发〔2002〕130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六日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1]3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 同
关于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卫人字[2002]3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2002-7-8
实施时间:2002-7-8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关于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人字[2002]36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1〕97号)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