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81 条法规
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标题: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建发[2004]92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3-24
实施时间:2004-3-2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经贸委(商业局、商委、内贸办): 为进一步加快旧货行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旧货行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发展旧货行业是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旧货行业发展作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护环境、满足低收入消费者需求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变化趋势及旧货供求情况,制定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和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规划,在城市改造和发展中要给旧货市场留出发展空间,大中城市应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发展旧货市场。要切实加强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加强指导,加大支持力度。 二、大力培育旧货流通主体。要为旧货市场、旧货企业、旧货个体经营户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发文标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发文文号:司法部令第86号发文部门:司法部
发文时间:2004-3-19
实施时间:2004-5-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令第50号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张福森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3-19
实施时间:2004-5-1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
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个字[2004]第24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2-25
实施时间:2004-2-25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按照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一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文化信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特别是无照经营网吧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干扰了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网吧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社会和人民
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
发文标题: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
发文文号:环函[2004]44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4-2-23
实施时间:2004-2-23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大环发[2004]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你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排污者,可由你局负责征收排污费。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人部发[2004]16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4-2-19
实施时间:2004-2-19
法规类型:建造师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4]19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2-17
实施时间:2004-2-17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团中央《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近来,一些地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特别是黑网吧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必须尽快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守土有责,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
苯酚反倾销案终裁
发文标题:苯酚反倾销案终裁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2-1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反倾销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8月1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间中,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6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中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经研究,为扩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现决定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暂继续按照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免抵”税额?
特此通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对报刊出版单位清理整顿的结果,我国综合类科技报纸的范围有所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规定的、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见附件)执行。
附件: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
中国职工科技报11—0009
科技日报11—0078
科学时报11—0084
北京科技报11—0144
中学生科学报11—0202
科技文摘报11—0204
大众科技报11—0211
河北科技报13—0030
山西科技报14—0009
科技导报14—0015
内蒙古科技报15一0043
少年科普报21—0060
吉林科技报22—0032
东北朝鲜族科技报22—0039
黑龙江科技报23—0033
科学发现报23—0035
科学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民政部
发文时间:2003-12-31
实施时间:2004-3-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 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得并入综合征收率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发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3-12-22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