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978 条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车船税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到位。
二、及时更新系统,抓好征管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规定,对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中的税种、税目、税率等有关内容及时进行调整,认真抓好车船税的纳税登记、申报缴纳和车船税缴(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地区分公司定额发票》的通知
鉴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地区各分公司的业务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启用《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地区分公司定额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纳入涉外发票管理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地区分公司定额发票》为中英文对照,面值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共8种,发票代码分别为:214000X1X123—214000 X1X130。
二、发票为两联式(存根联、发票联),规格为:190×105(mm)=40开,采用70G税务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
三、票面图标印色为绿色,表格和文字印色为棕色。发票联与存根联中间骑缝处、发票联抬头中央分别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均使用专用大红荧光油墨印制。
四、《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地区分公司定额发票》自2007年4月1日启用,原印制的《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定额发票》可延用至2007年4月31日。
五、《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地区分公司定额发票》由北京宅急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07]91号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28
实施时间:2007-2-28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将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有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的规定。对于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反映现行各地使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行间距以及字间距均有误差的问题(见附件),经请示税务总局同意,原经税务总局确认印制的这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未启用税控系统之前仍可继续使用。
以上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机动车销售发票印制说明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2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2-27
实施时间:2007-1-1
失效时间:2008/12/31 0:00:00法规类型: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分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
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本部分已失效),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本部分已失效)
上述法规第三段“对港口…保安费”“同时并入…扣除”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7]9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25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函[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2月25日 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22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2-15
实施时间:2007-2-15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18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2-10
实施时间:2007-2-10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湖北、湖南、广东省(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新增、变更名称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取消汇总(合并)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不再纳入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 附件:1.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新增和更名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取消汇总纳税资格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中信集团所属新增三级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日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新增和更名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18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2-10
实施时间:2007-2-1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江苏、安徽、湖北、湖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的规定,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原“武汉铁路物资贸易储运公司”更名为“武汉中铁华通物流公司”,继续合并纳税。北京中铁运通仓储贸易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株洲供应站长沙销售处、武汉中南铁路物资贸易中心、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南京经营部和铁道部马鞍山材料检测所从2006年度起,不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由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函[2007]24号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7
实施时间:2007-2-7
法规类型: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CTAIS综合征管软件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暂未实现纳税人档案信息整合,因此,各单位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暂通过手工录入方式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建立档案信息,且建档时要严格按照抵扣方纳税人的国税税务登记号准确录入,确保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二、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发生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人,各单位必须及时审核其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以及运输发票抵扣凭证,核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签注方法和经营范围术语的函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签注方法和经营范围术语的函
发文文号:穗国税转[2007]72号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7
实施时间:2007-2-7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调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签注方法和经营范围术语的函》(穗运管函[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穗运管函[2007]3号.tif
关于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7]16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2-7
实施时间:2007-2-7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广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与经营管理广珠西线高速公路广州海南至顺德碧江段,以及该公路沿线的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和经营管理广珠西线高速公路广州海南至顺德碧江段及其配套设施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
关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7]30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2-6
实施时间:2007-2-6
失效时间:2010/1/29 0:00:00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交通部《关于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事宜的函》(交函财[2006]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6]36号)的规定,现将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务费标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每人17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23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函[2007]63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5
实施时间:2007-2-5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接各地反映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财企[2007]9号发文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7-2-2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深圳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航空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深圳货运航线,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航空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深圳货运航线,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货运航线的承运人给予财政资助(以下简称货运航线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货运航线资助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度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