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989 条法规
关于2004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保监公告第60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1-1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现将2004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相关法规汇编》。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基础知识》、《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相关法规汇编》。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相关法规汇编》。 二、考试时间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1月31日 12月18日(2003) 2月29日 1月16日 3月28日 2月18日 4月25日 3月17日 5月30日 4月23日 6月27日 5月21日 7月25日 6月16日 8月29日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
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3-12-10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3]65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市局下发做好土地增值税结算税款工作以来,各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时间问题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可由纳税人提出清税申请,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清税税款手续,清算期限为3年。对未销售面积的成本都不允许在清税时进行分摊扣除。 二、关于清税专项审计工作范围问题 根据《北
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土资发[2003]400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初步建立了建设用地备案制度,但有些地方还没有有效执行,特别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备案工作不落实问题较为突出。为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核查新法实施以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 国土资源部将对1999年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其所在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抓紧汇总其具体供应
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法释[2003]18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3-12-8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经二请字第2号《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航行于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等费用。因此,有关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
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水发[2003]55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3-12-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交通厅、财政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交通部、财政部制订了《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京杭运河拆解改造的挂桨机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请各地依照本办法,于2003年12月底前,提出本地区 2004年度所需中央补贴资金的数额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附件:《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人[2003]20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3-12-8
法规类型:税务师考试类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事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在21世纪人才网()上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经2003年7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
主 席 尚 福 林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企[2003]36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2-4
实施时间:2003-12-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3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3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都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3
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SGM7200型别克牌轿车,从2002年10月8号起,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23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2-2
实施时间:2003-12-2
法规类型: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
发文文号: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2-1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