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89 条法规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8批]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8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9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3-7
实施时间:2006-3-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8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8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7批]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7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3-7
实施时间:2006-3-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117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7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调整汇总表
发文标题: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调整汇总表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1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3-7
实施时间:2006-3-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对已向国内车辆生产企业发放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部分企业已获得的WMI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调整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附件: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调整汇总表 第一部分 撤销下列企业已获得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WMI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L1G 贵州客车厂 L1H 海安县客车厂 L1M 新疆第一汽车厂 L36 杭州摩托车总厂 L3H 山西淮海机械厂 L3S 湛江三星农用运输车制造公司 L3X 湖南常德汽车修造厂 L4D 无锡拓普减震器有限公司 L4E 宁波盛贸机电科技有限公
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我国装备制造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我国装备制造业还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对外依存度高、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为加快装备制造业的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原则,加快振兴步伐
(一)振兴目标:
到2010年,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基本满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领域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依靠区域优势,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集中地。建设和完善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渐形成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基础装备、一般机械装备等专业化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7
实施时间:2006-1-27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部分区县局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尾矿石,以及将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砾石”后直接销售的,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纳税人直接从采矿单位购进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含采矿单位将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的”砾石”,下同)作为生产原料的,该尾矿石可以作为废渣,在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对纳税人除上述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的尾矿石,不得作为废渣,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张家港(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汽车车窗控制系统、车门系统和中央锁控制系统、汽车座椅调节系统。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机电一体化”中“汽车座椅调角器”(序号:04010810)和“汽车电子产品”(序号:04010822)范围。2003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6批]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6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6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1-24
实施时间:2006-1-2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6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6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6批).doc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5批]
发文标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5批]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1-24
实施时间:2006-1-2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115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5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5批).doc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
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1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1-20
实施时间:2006-1-2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
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
岩石膨化硝铵炸药
每卷100-200克
每包1-9公斤
每包10-40公斤
一级煤矿许用膨化硝铵炸药
每卷100-200克
一级抗水煤矿许用膨化硝铵炸药
每卷100-200克
二级煤矿许用膨化硝铵炸药
每卷100-200克
二级抗水煤矿许用膨化硝铵炸药
每卷100-200克
导爆管半秒延期雷管
其中:1-5
金属壳、导爆管2米
金属壳、导爆管2米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
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四)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五)汽车生产、
关于执行《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文标题:关于执行《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2006-1-12
实施时间:2006-2-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8号令《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产品将于2006年2月1日施行该管理办法。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对汽车产品《公告》中汽车产品外部标识规定如下: 1.《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将“企业简称”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完成备案。检测机构 自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新的汽车标记检验报告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2.汽车产品外部标识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汽车产品外部标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②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其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书面确认意见。 ③《汽车产品外部标识备案申请表》的电子文件应保存在磁盘或刻录光盘随书面文件一起提交。 3.企业提交备案申请的地址:北京市丰台去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501室。邮政编码:10007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砖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砖瓦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制砖厂和农村立窑、土窑业户,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