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 条法规
关于公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注协[2003]85号发文部门:浙江省注协
发文时间:2003-10-15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附件: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003年9月23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保障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通称为“执业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3-5-20
实施时间:2003-5-20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面对非典型肺炎疫情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沉着应对,迅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果断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已呈逐渐下降趋势。但从国内的总体情况来看,当前疫情扩散的危险还没有消除,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 这场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露,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影响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对此,财政部领导极为关切。4月23日,中注协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协会、各事务所和全体从业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行业的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得到了各级协会和事务所的广泛响应。 为应对非典疫情给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时研究,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文标题: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浙财人教字[2003]11号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3-5-13
实施时间:2003-5-13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财政厅内部的职责分工 根据我厅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责分工,按照上下对口原则,进一步明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的职责 1.贯彻财政部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制度; 2.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3.依法审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4.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合或合并; 5.依法审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6.依法审批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工作计划要点
发文标题: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工作计划要点
发文文号:财办监[2003]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3-19
实施时间:2003-3-19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党组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决定,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的职能,我部监督检查局拟定了《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工作计划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财政部监察检查局200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工作计划要点 2003年是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贯彻落实部党组的决定、履行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处罚职能的开局年。为切实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局将本着“加强监控、重点查处、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扎实推进、扩大宣传”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有关部门非法指定业务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有关部门非法指定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注协[2002]23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注协
发文时间:2002-12-18
实施时间:2002-12-18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最近,我会收到不少事务所反映,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向其下属支行、二级分行等下发了《关于推荐客户报表审计中介机构的通知》(川农银办发[2002]569号)文件。文件通过信用评级要求其贷款企业到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相关业务。政府及有关有权部门指定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是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25号)等规定。为维护《注册会计师法》的尊严及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秩序,保障全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省注协重申,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严禁参加政府及有关有权部门的各种垄断性、不公开认定条件的执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财会[2002]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2-11-14
实施时间:2002-11-14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经财政部党组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现对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在实际运行中,曾采取将行政职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过渡性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会同省级注协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会费缴纳办法,印发各事务所贯彻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和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法律规定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会员。会员按章程规定有义务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凡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会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
第三条 会费按年缴纳。 团体会员缴费额为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由事务所上缴省级注册会计师协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字[1995]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1995-6-19
实施时间:1995-6-19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审计署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字[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经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统一联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 二、对有关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的规章、规则,由财政部、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草拟,制定或审批。 三、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为联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4-5-23
实施时间:1994-5-23
法规类型: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国务院同意成立部际协调机构——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并协调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仲藜(财政部部长) 成 员: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罗植龄(国家计委副主任) 陈清泰(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洪 虎(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张孝文(国家教委副主任) 张志坚(人事部副部长) 白文庆(人民银行副行长) 崔建民(审计署副审计长) 办公室主任:张佑才(兼) 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1994年5月23日
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现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股份制试点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正在进行准备待批准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已经进行试点但需进行清理、重新报批审定的股份制企业;新设或由现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制企业。
第二条 凡属规定范围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遵照本规定要求,委托经认可可以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有关工作。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设在当地的,也可以是设在外地的。
第三条 经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接受委托,派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定向募集公司进行会计查帐验证和其他业务。
第四条 对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备《注册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批准成立,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