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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87-11-11
发文标题: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87-11-11 实施时间:1987-11-11 法规类型:CPA执业规范体系, 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正确评议厂长任职期间的实绩,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或任期中间离任的,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厂长,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连任或调动工作的手续。  第三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负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的对象,授权